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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检察职能延伸
作者:陈宏 李立峰 发布时间:2011-11-28 09:52:33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包括检察机关的共同参与。在现代社会,检察机关被认为是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属于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立足法律监督基本职能,依托执法办案独特优势,纵深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大胆推进检察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生力军作用。 一、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 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有其鲜明的社会背景,同时也有着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的新需求、新期待,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由此进入公众视野,并被纳入社会管理建设的体系性框架之中。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创新由此成为一项摆在我国社会管理机关面前亟待破题和攻关的重大课题。 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向全国政法机关部署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向全国政法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至此,推进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基础的三项重点工作,成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的一项中心工作。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结合检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向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安排。至此,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具体要求和外在体现,也是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机制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重要动力。 二、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原则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但社会管理主要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既不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又不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其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主要要围绕服务大局、回应社会需求、立足检察职能、兼顾各项工作等原则,通过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优势,依法打击和预防侵害、妨碍社会管理活动的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完善,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一)围绕服务大局 围绕大局、服务大局,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有效途径。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环境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主体之一,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维稳第一责任,主动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坚持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载体,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着力解决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时期,检察机关要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两江新区大开放大开放、保障民生、“缩差共富”等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创新检察机制,制定服务措施,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回应社会需求 回应社会需求、创新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所在。当前,无论是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还是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等,都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研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需求,认真总结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推进理念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创新,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当前,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关注的社会治安、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认真查办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就学就业、落实惠农政策等民生领域的犯罪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检察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作用。 (三)立足检察职能 立足宪法定位、坚持能动履职,是对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权的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职能,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使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为基本途径,以提高执法质量效果为核心,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实现以检察机制创新带动社会管理创新,进而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预期效果。 (四)兼顾各项工作 兼顾各项工作、促进全面发展,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做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统筹做好检察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做好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等。要结合办案实践,针对个别检察机关对结合本地实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视不够,加强犯罪预防、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力度不够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履职,能动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做到在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路径 检察机关职能具有多样性,其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也具有多种路径,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把握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切实找准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准确定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路径,多角度、全方位的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一)促进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积极参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要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有作用。第一,积极参与对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复杂区域的集中整治,依法批捕起诉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黄赌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同时依法严肃查处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治安秩序混乱以及参与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积极投入“平安重庆”建设,认真落实平安建设部署,结合检察职能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工作。第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坚持向中小学派出法制副校长,在依法打击针对师生的犯罪,维护校园及师生安全的同时,通过开设法制课、剖析典型案例等多种途径,强化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一,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第二,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防止发生脱漏管,遏制发生新犯罪。 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建设和管理好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是社会各管理主体面临的新课题,检察机关也不例外。第一,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活动。第二,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净化网络环境。第三,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及时回应和有效解决网民诉求。制定措施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预警、监测和研判,依法、快速、稳妥加以处置。第四,运用网络媒体加强检务宣传,重视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大力实施“阳光检务”工程。加强与主流新闻网站的交流合作,灵活运用论坛、博客等网络平台,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二)积极创新工作机制 协助做好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刑释解教人员、无业青少年、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不断壮大,迫切需要加强相关管理。第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预防工作和安置帮教政策。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分密切配合,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评估、衔接管理、安置帮教等工作“无缝对接”,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第二,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认真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不起诉后回访帮教等工作,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强化对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第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四是建立健全微罪不诉社会帮教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深入推广以检察机关为主导,村(居)社、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为责任主体的社会帮教工作模式。 创新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机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创新,努力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起诉和监禁。在实践中,认真总结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成长环境调查、未成年人与同案成年人分案起诉等经验做法,积极推行亲情会见、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等人性化办案制度试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保护力度。 促进监管场所规范管理。为防止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现象,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检察机关在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切实发挥驻所检察作用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创新相关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健全检察机关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发现和纠正机制,积极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推动建立对重大刑事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二是完善检察机关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纠正和查处机制,注意加强对监管场所管理制度的监督,协助做好对在押人员的分类关押、法制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推动教育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三是推广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衔接,加强羁押表现对量刑影响的研究,对被监管人员表现评鉴纳入法院酌重、酌轻情形予以量刑考虑,促进被监管人员遵守监规、服管服教。 (三)主动强化源头治理 拓展服务基层途径。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是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举措,也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解决在当地的现实需要。要坚持因地制宜的方针,选择人口相对较多、社情较为复杂、司法诉求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检察室,通过接待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职务犯罪、倾听社情民意、探索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等职能的发挥,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联系群众、服务基层、化解矛盾的作用。 促进加强社会防控。检察机关拥有利用办案广泛接触社会各个层面和各种社会各种管理活动的优势。第一,结合执法办案,加强对高发类案和新类型案件的分析研判,针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第二,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和源头治理,对职务犯罪多发领域进行分析研究、预测预警,向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预防报告,推动从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防范职务犯罪发生。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第一,广泛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根据不同的受众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活动,促进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第二,组建以资深检察官、办案骨干为主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队,运用查办的典型案件,深入社会各管理部门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宣讲,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作者单位:重庆市检察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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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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