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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法院严把非诉执行立案关防止错误执行
发布时间:2011-11-22 16:18: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玉华 刘红连)   11月2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吉安县工商局申请执行一起非诉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在送达裁定书时依法向该县工商局负责人耐心释法明理道:“贵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王敏贵超范围经营商品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法律赋予他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至今行政救济期及司法救济期均尚未届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裁定不予执行。”该负责人听罢频频点头,表示今后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基于保障其行政职能正确行使的目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日益增多。针对这一情况,吉安县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法理念,认真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从严把立案关入手,防止错误执行,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操作上,该院继续由行政审判庭行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并充实了合议庭组成人员。该院组成合议庭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程序有无瑕疵等,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立案,裁定准予执行。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向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释法明理,并适时提出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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