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俊峰)
今年10月28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方提供的线索,紧急出动,将正准备离家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吴谢带至法院,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目前案件已得到顺利执行。
泾县琴溪镇赤滩村村民吴谢于2010年4月11日将自己的“马自达”牌轿车交给朋友胡新驾驶,在泾县城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名学生程云、郭岑受伤。案经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吴谢赔偿陈云各项经济损失41797.60元,胡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吴谢、胡新共同给付郭岑各项经济损失36871.00元。2011年9月5日,陈云和郭岑分别向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吴谢、胡新,均无结果,也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10月28日9时许,承办法官突然接到申请方的电话,称发现吴谢出现在城区的一居所,要求法院对他强制执行。承办法官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赶往现场,当承办法官敲开门时,吴谢看到执行干警肃立在门前,惊讶万分:“怎么是你们!”,接着他指着墙边堆放的行李箱说:“想不到你们来的真快,慢一步我就走了!”,承办法官遂依法将吴谢带至法院。面对到场的申请执行方,其仍找借口拒不履行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吴谢在拘留期间,才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的错误,出具了悔过书表示悔改,并督促家人履行完其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于11月5日决定提前解除对其拘留措施。至此,二案得到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