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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法院行政审判重协调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10-21 10:44: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姜光鑫 邓开宏)   日前,云南省会泽县法院在处理一件行政纠纷案件时,引入协调和解机制,破“寒冰”为“暖春”,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官民矛盾”,使诉讼双方达到双赢的和谐结果,既有力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2009年5月14日,会泽县地方税务局于向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对其2006年5月1日至 2009年5月14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会地税处字[2010]第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会地税罚字[2010]第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缴或少缴各项税款5574141.28元,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其中少缴的印花税125795.41元加收19812.10元的滞纳金;责令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缴纳未缴或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57632.66元,地方教育附加52544.23元。同时,对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缴少缴的印花税125795.41元处予50%的罚款62897.71元。

    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后,向会泽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会行复决[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会泽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

    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东银公司是受会泽县烟草公司委托为其职工代建“润泽苑”小区住房,按照会泽县政府会政发(2006)36号文件的规定,应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造价5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造价400元为计税依据纳税,税务局却将会泽县烟草公司职工购房享受的税收优惠视为公司应缴未缴税款,公司没有能力和责任缴纳该笔税款,且税务局原开具的税票缴款单位是会泽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属于处理、处罚的对向错误。

    会泽县地方税务局辩称,按建房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颁布的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会泽润泽苑小区不属于单位自建房或委托建房的范畴,不能适用会政发(2006)36号文件的规定。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财务制度健全且负有自主申报纳税义务的企业,应依法全额缴纳相关税款,对其应缴少缴税款的认定,是通过稽查并由该公司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对于税票缴款单位开具为会泽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问题,因为该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会泽县烟草分公司在购房款中代为扣缴相应税款,该公司认可了自己为纳税义务主体及其授权委托行为,会泽润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纳税款可视为东银公司实缴税款。因此,税务局的处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东银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承办法官通过走访当事人等途径,认真听取当事双方意见,充分了解纠纷原因及当事人的诉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力争当事人主动选择协调沟通。在庭审时,注重平等协调,将查明的案件事实当庭释名,引导双方坐上“圆桌”,进行各种利害关系分析,帮助其权衡利弊得失,层层壁垒最终得以攻破。双方形成了一致共识,应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依法及时、足额归到国库,企业也应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案件最终成功和解,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承诺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其应缴未缴税款4141186.33元一次性缴清,案件圆满解决。

    近年来,会泽县法院以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为出发点,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落脚点,在分清是非、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将和解纳入庭前、庭审、庭后的各个环节中。特别是针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征地补偿、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群体性案件,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织、当事人多头诉讼的案件,下大力气做和解工作,以多方寻求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在和解过程中,法官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当事人的心态和案件的进程,灵活运用各种和解方法,巧妙地把握案件的处理节奏,使许多当事人情绪激烈、案情复杂或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都经过和解得到了及时、彻底的化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在保稳定促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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