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晓龙 刘玉杰)
10月1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取消办案权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被取消办案权,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以此促进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审判、执行权的规范运行,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该院规定,取消办案权的期限分短期、长期、终身三种,短期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长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被终止办案权,终身不得从事审判、执行工作;发现有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吃请或参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安排的娱乐活动等相对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被中止办案权,长期不得从事审判执行工作;发现有其他相对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被中止办案权,短期内不得从事审判、执行工作。
同时,该院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当事人投诉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应进行初步核实,如审判、执行人员的行为违反本规定可能被取消办案权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是否取消办案权及取消办案权的期限的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被取消办案权的法官,在取消办案权期间停发职称津贴,终身取消办案权法官还将依法定程序免除法律职务。不具有审判职称人员,在取消办案权期间及取消办案权期限届满后一年内,不得任命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