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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失范收割机伤人 法官警官联动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1-09-30 16:01: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佳荣 吴全明)
9月30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与余江县公安局联动办案,经过积极协调和反腐工作,促使一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了剩余的赔偿款20000元,一起追索了近3年的伤残赔偿款终于圆满执结。
收割机致幼童受伤,法院判原被告分担责 2009年7月13日上午,正值当地“抢种、抢收”双抢农忙时节,原告王大林与妻子带着儿子跟往常一样来到自家责任田收割稻子,其不满4岁的儿子,仍像往常一样独自在田埂上挖泥、捉虫玩耍挺欢。被告王勤的责任田与原告家的紧邻,田埂共有,也正在自家田中驾驶收割机收割稻子,当其收割完一趟水稻,收割机田埂边倒车调头时,因对收割机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操作规范不熟知,对操作收割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预判、预想不到位,不幸将正在田埂上玩耍的原告之子双手割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诊治,伤情为右拇指近节完全离断,左腕部割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断裂,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6246.3元。 损害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无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驾驶收割机将他人双手割伤这一事实证据确凿。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收割机驾驶证的被告,在驾驶收割机收割稻子时应熟练掌握收割机的驾驶技术,预见操作时可能给他人人身造成的伤害,但因重视不够,造成他人双手割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幼童的监护人,担负有维护幼童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义务,但其并没有很好的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5770.3元。 法院苦口婆心做工作,逃避执行终被移送公安 法定的主动履行期限已过,见被告迟迟没有给付赔偿款,原告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实是同宗族亲戚,案发前关系一直不错,为此,采用了以和解为主的执行方法,期望通过说理教育,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一方面,为尽量避免因此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于是,加强了对其家人的思想工作,释法说理,晓以利害,希望家人尽快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规劝或督促其主动给付赔偿款;另一方面,办案法官也不是坐视等待,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线索的调查力度,先后到车管、房管部门和各大银行网点查询其财产情况,虽无结果,但也起到了安抚申请人,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 2011年春节前,得知被执行人回家过年的准确信息,执行法官于是带上法警与乡、村干部再次前往执行,被被执行人意外发现并躲藏起来。执行法官又一次与被执行人家人见面,要求将被执行人唤回,却再遭遇其家人的不配合。面对这种情形,执行法官耐心讲法律,晓情理、明利害,明确告知已经掌握了被执行人回家过年的准确信息,告知了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随后,在又进行了多次催促执行仍无效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消被执行人赖账的念头,最终达到案件执结的结果,2011年9月,该院将这一案件列入重点执行案件,在协调公安机关后,决定对王勤进行网上追逃,准备以拒不履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法院联动办案,感于温情慑于法律终和解 以拒不履行判决罪追究责任,作为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促进案件执行案件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其震慑作用大于安抚作用,对此,法院、公安机关都清楚。能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追究,能不采取强制措施就不采取,该院始终坚持以和谐司法、文明司法的理念,来对待每一起执行案件。因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执行法官仍然没有放弃做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协调工作,在得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干警,愿意再次尝试做说服教育工作后,执行法官积极配合,陪同熟悉被执行人家庭情况的公安干警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再次开展了不厌其烦的释法说理,帮助其分析案件过错,告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严重性及今后对家人、子女的不良影响。最后,被执行人的妻子被执行法官和公安干警的温情感动,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与丈夫取得联系,劝其回家,在执行法官和公安干警的共同主持和见证下,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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