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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法院执结一起涉208名民工314万薪酬案
发布时间:2011-09-29 09:46:27
工人周亮明领到拖欠3年的工资后喜笑颜开。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涛裕 刘之义)
9月2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会议室不时传来欢声笑语,该院刚刚执结一起被执行人新丰生物科技(吉安)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来规避法院执行的案件,将执行标的款314万余元集中发放给该公司208名民工,解决了大家的生活之忧,共度国庆佳节。
被执行人新丰生物科技(吉安)发展有限公司系合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2008年8月新丰公司以停产检修为名放假,停业至今。毛玲华等员工向吉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新丰公司向毛玲华等238名员工支付停产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共计300余万元。新丰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吉安县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驳回新丰公司的起诉。裁定书生效后,毛玲华等208名员工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新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经多方查询,得知新丰公司在新瑞丰生化有限公司尚有货款316余万元未结算,遂依法裁定冻结了该笔货款。新瑞丰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新丰公司在新瑞丰公司的债权316万元已通过协议转让给三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用以抵偿新丰公司所欠三达公司采购设备及发包工程的款项。 法院查明,该债权转让协议是新丰公司外资方总经理签订,没有经过公司董事长授权同意,且加盖的印章是新丰公司已经声明作废的印章。该协议上的三个公司的外方投资人均是新加坡同一家老板控股,他们实际上是自己跟自己签订的协议,此举目的是为了将新丰公司财产转移,企图规避法院执行,导致新丰公司没有剩余资金给职工发放工资和承担债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案外人新瑞丰公司的执行异议,并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新丰公司在协助执行人新瑞丰公司的货款316万元,在最短时间内为208名民工挽回全部经济损失,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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