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颜小艳 周建恩)
以镇政府领导已经更换为由,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萍乡市旅游局申请执行上栗县赤山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拿到土地转让款42万元,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2004年申请人萍乡市旅游局根据萍乡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决定在赤山镇丰泉村2组月老湖水库左侧购地40亩,做为建旅游、休闲、观光所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政府口头约定每亩3.8万元,由被告负责办理购地手续,口头协议后,申请人分别与2005年3月16日、7月13日、9月21日,先后共支付42万元给被告作为购地预付款,但被申请人收款后并未将土地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是在2007年3月16日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土地预付款,该市中院受理后指定安源区法院进行审理。安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土地预付款。在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拒绝履行生效判决。
2009年该院收到萍乡市中院指定执行萍乡市旅游局与上栗县赤山镇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纠纷一案的裁定书,法院即对此立案执行。但由于被申请人系行政单位,且执行标的数额较高,案子执行的压力可想而知。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协商为由故意拖延执行期限,并在该院送达了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的情况,有存款而不申报,本院对其予以罚款280000元。随后,该局工作人员先后多次随同本院副院长前往赤山镇政府,望能与政府协商处理此案。但被申请人均以镇领导人已更换为由,不予履行判决,使执行工作再次陷入困境。对于被申请人推诿赖账的做法,该局并未放弃,而是实行对被申请人账户全程跟踪和不定期查询的方式,一旦发现有存款立刻冻结。经过不断长期的跟踪和查询,于今年7月20日,终于发现被申请人账上有存款,该局断然裁定对其予以了冻结并划拨。至此,一起经历曲折的执行案件终于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