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21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日坤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28日,时任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经理的丁日坤,应陈巴尔虎旗巴彦哈达第一农场个体农场主葛魁武的请求,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贷款100万元作为担保,贷款期限自1997年4月28至1997年12月28日,担保期间自1997年4月28至1998年12月28日,后农业银行满洲里分行自行发现发放给葛魁武的个人贷款系违规放贷,要求担保单位提前代为还款,被告人丁日坤擅自作主,同意还款,并于1997年6月18日让其下属单位满洲里分公司在农业银行满洲里分行贷款100万元,同年6月19日农业银行满洲里分行的100万元贷款划到葛魁武的个人帐户,从而归还了葛魁武的欠款。2001年农业银行诉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物资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及物资总公司偿还280万元贷款本息,满洲里分公司及物资总公司败诉。2002年物资总公司诉葛魁武还款100万元,胜诉。2006年3月6日,葛魁武向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提供财产清单,愿以所列财产抵偿100万元贷款,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认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丁日坤的行为按修订前的《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丁日坤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