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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罚二千 对抗公堂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09-20 15:51: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安玉芳)
9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作出公开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满红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满红驾驶豫CVS115号三轮摩托车行至城郊乡余庄村,与杜国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杜国涛受伤。2010年3月16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以(2009)宁城民初字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满红赔偿杜国涛医疗费、检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25331元。于2010年9月29日,杜国涛向洛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次日,向张满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并承担执行费用。后经洛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依法执行,但张满红拒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另查明:于2011年6月30日张满红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履行。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城民初字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被告人张满红已履行完毕。 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满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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