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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六年分手 男方索要30万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1-09-02 11:1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同居六年且生一男孩,女方却要分手,男方索要30万赔偿金。2011年9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非婚生小孩朱俊(男,2006年1月出生)由被告朱德文抚养,原告杨红花付给被告朱德文小孩抚养费人民币24124元。

    杨红花与朱德文于2005年1月18日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儿子朱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经常争吵。为此,杨红花诉至法院,提出分手,要求非婚生小孩朱俊由她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朱德文辩称,原告应该赔偿其精神及名誉损失等30万元和给付小孩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告杨红花与被告朱德文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其同居关系应予以解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朱俊,自2008年以来,一直随被告朱德文的父母生活,因此,朱俊由被告朱德文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母即原告杨红花,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故对原告杨红花提出由其抚养小孩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朱德文提出的由原告杨红花负担小孩抚养费的意见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并同居生活属自愿行为,且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小孩,因此,被告朱德文要求原告杨红花赔偿聘礼、精神及名誉损失等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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