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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及如何妥善化解
作者:李颖 吴晶晶 发布时间:2011-08-29 09:09:24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因此引发的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关系民生涉及稳定。为妥善、及时的审结环境污染类纠纷,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对2001年至2010年海淀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进行调研。10年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80件,其中已审结79件。此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案件审理特点突出,同时也反映出海淀辖区内环境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是噪音污染与有毒有害气体超标两类污染引发纠纷比重高。其中,噪音污染案件占到此类案件的80%以上,凸显了噪音污染的环境公害性。噪音纠纷主要发生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并且多因电梯间、空调机冷却塔运行时声音超标引发。另,出现某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噪音超标群体性案件。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则主要系因房屋装修及购置的家具中使用板材、涂料等不达标引发,其中部分家具系从大型知名家具卖场购置。此类污染因其长期持续性,病症隐藏潜伏期较长,且往往对住户身体健康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二是案件调撤率远高于同期民事案件整体水平,纠纷在法官开展大量调解工作后方得以彻底化解。海淀法院近10年来民事案件整体调撤率为55.9%,而环境污染类案件高达65.8%,调解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以调解结案只有1件,但在51件撤诉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后原告方撤诉的,并且部分判决案件也是在法院调解后一方要求以判决形式结案的。 三是审理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即发性,采取现场勘验等方式往往不能有效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获得证据。审理过程中,因为鉴定、因果关系证明等均需支付较大成本和时间,审理周期一般较长,除非当事人撤诉、调解,否则很难在6个月内审结。且由于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具有不特定人数的特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同时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对法官纠纷化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与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环境污染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比重小,多以诉讼外途径解决。从海淀法院10年共受理80件环境污染案件,与当今中国环境纠纷多发的整体数据来看,诉至法院的环境纠纷只是冰山一角,很多的环境纠纷均通过自行协商、行政调解,甚至政府斡旋等方式予以解决,行政手段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是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调处诉至法院的情况多有发生。由于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质,当事人在自行调解或行政调处达成调解协议后,因损害后果出现新情况新变化而主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诉至法院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行政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显失公平等情形的认定标准,以及案件审判效果达成的考量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摸索。 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在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可进一步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形成法院从立案到审判的全程、立体式调解模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的作用,外引居民委员会、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多方调解;另一方面对于可能引发群体诉讼的案件,注重通过一起案件的解决促成潜在的一批案件的解决,如2009年海淀法院国庆前夕妥善化解石某等39人起诉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案,就极大的发挥了调解在解决环境纠纷群体事件中的功效,并促成大量潜在案件的一并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是加强与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发挥诉调对接的作用。因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在专业知识、从业人员、技术装备与手段等方面的优势,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事故预防的有效结合具有积极意义。但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低成功率和非强制性,都使得行政调处结果难以获得环境纠纷当事人的普遍认同或难以达成为双方认同的处理结果。因此,法院应注重与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获得审理环境纠纷的专业知识,探索行政调处决定书的司法确认模式的有效运作方式,并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将诉讼中发现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其反映。 三是规范鉴定检测工作,促成案件的尽快审理。如调解不成,环境纠纷案件将面临鉴定等工作的进行,而目前鉴定、检测工作面临周期长,操作不规范、多头重复鉴定等问题,法院需严格把握重复鉴定的条件,并就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鉴定部门及时进行交流和反馈。对于即时侵权的问题,法院的勘验可考虑利民的方式选择在侵权行为最可能发生的时间进行,或者对当事人的取证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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