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能动司法中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李鑫 发布时间:2011-08-23 09:41:33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不仅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还是担负着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保障、为社会确立行动规则和行为导向、推动社会公共政策实施等作用的“保障者”、“引领者”、“推动者”。 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这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只有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胡锦涛总书记把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概括为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七个方面。人民法院如何在能动司法中实现社会管理创新,这不单单是司法裁判问题,而是人民法院司法权如何发挥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如何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问题。王胜俊院长把能动司法概括为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就是在尊重司法规律、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主观性,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追求良好工作效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一、加强司法调解,能动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真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全过程,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彻底化解矛盾与纠纷。二是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做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调解组织的联系互动,搭建对接平台。三是加强司法确认工作,增强非诉调解的确定力、执行力。 二、加强便民措施,能动司法为民 一是加强巡回审判力度。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是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新举措,只有拉近法官与群众间距离,坚持走群众路线,才能更好地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建立网上预约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立案110”等制度,设立流动立案点和导诉台,建立便民服务速裁小组方便群众进行诉讼,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创新,使法院工作含温带热,贴近民心。 三、加强司法公开,能动司法民主 “阳光是最好地防腐剂。”只有公开,才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只有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将司法过程和结果向广大群众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回应党和人民新时期对司法的新要求,也是法院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路径。 一拓宽民意沟通渠道。设立院长信箱、民意沟通信箱,公开监督电话,设立院长接待日。二实行审务公开制,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三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公众开放日活动。四扩大参与司法的主体,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力度;引入速递公司担任司法送达任务;采取人民法院与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组织、新闻媒体等建立联动执行机制等,这些都是参与社会管理的新举措。 四、延伸审判职能,深化司法服务 司法有服务职能是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是司法职能深化进步的结果。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主动延伸职能,发挥司法服务作用: (一)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针对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晴雨表”,法院应作有心人,注意从中总结和发现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报告给相关部门,协力化解社会矛盾。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的同时,注重审判职能的延伸,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司法建议制度不仅可以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结、执行,消解审判中的其他不应由法院处理的附随性问题,而且能够扩大审判、执行活动的社会效果,消除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发挥专业特长,通过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引导社会行为规范化运行。 (二)切实加强司法宣传工作 “天地之间有杆秤,这秤砣是老百姓。”法院工作做的好不好,如何让人民群众客观、真实评判,只有通过司法公开,通过广泛的司法宣传活动,才能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充分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地走进社区、学校、农村、厂房,进行法律宣传,以案说法、答疑释理,从而增加群众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能动司法的体现。 (三)切实加强态势研析工作 法院要加强统计调研工作,通过对审判案件的总结分析、态势把握,对社会出现的犯罪情况动态、民事争议变化、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执行工作的困难等情况进行预测,对案件信访、群体性纠纷可能性性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社会矛盾发展变化和社会治安状况,作为党政决策的依据。对敏感、重大、疑难案件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将社会矛盾、过激事端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引导、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与制定 引导公共政策、法律的形成与制定,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有滞后性,有时是空白的、僵硬的),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先要理解和解释法律,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相冲突以及在旧法落后于社会现实时,根据社会正义、衡平理念、法律原则等进行创造性解释或创制新判例,其裁决往往会超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涉及到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产生了波及效应,影响到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新型、重大案件的裁判,引导着社会处理类似问题政策的形成。法院还可以通过对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制定政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参加研讨座谈,促进法律的形成。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其中每一项工作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都是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实践。为此,人民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在能动司法中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彰显法院地位和作用,为社会经济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