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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仁化县医院原院长受贿312万上诉驳回领刑13年
发布时间:2011-08-22 16:51: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医院院原院长沈学忠,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4年间通过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共收受他人贿赂312万元。今天(8月2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仁化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仁化县人民医院(下称医院)在采购韶关市某丹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后,该公司先后送给沈学忠感谢费共计50万元;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医院在采购韶关市某秋药业有限公司和韶关市某鹏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后,这两间公司的药品销售代理人何某给予沈学忠回扣费共计6万元;2010年上半年,医院需购买一台彩超,南昌市某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桂某向沈学忠极力推荐其代理的西门子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5月,在招投标过程中,沈学忠指使手下按照西门子品牌的技术参数提出要约标准,最终桂某所代理的西门子彩超以168万多元的价格中标。桂某给沈学忠感谢费共计36万元;2009年8月,在医院购买一台CT机和血细胞分析仪的过程中,苏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极力向沈学忠推荐其公司代理的西门子六排螺旋CT机和迈瑞BC5380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苏某中标后,给沈学忠感谢费共计50万元;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医院在采购韶关市宏某药业有限公司、通某达药业有限公司、万某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后,先后收受这三家公司的业务员朱某给予沈学忠回扣款合计170万元。

    仁化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沈学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学忠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沈学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等人民币312万元,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当庭认罪,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上诉人沈学忠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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