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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法院执行假离婚 夫妻暴力抗法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9 10:02: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礼辉 聂一鸣)
8月19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饶忠民和被告人周爱英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1日,被告人饶忠民因交通事故被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熊志华等人121400.61元,判决生效后熊志华的法定代理人杨根秀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9日向被告人饶忠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饶忠民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为逃避执行义务,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饶忠民与其妻周爱英办理离婚手续,将家庭财产全部划归周爱英所有,全部债务由饶忠民承担,但二人仍生活在一起。2009年1月9日,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被告人周爱英为被执行人。该院执行人员于同年8月16日、2010年3月21日,两次来到被告人饶忠民、周爱英家执行,均遭到被告人饶忠民、周爱英及其亲属和其煽动的不明真相的数十名村民的阻止,两次执行均未果,被告人饶忠民、周爱英双双在外打工,本院以被告人饶忠民、周爱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在网上对其通缉。2011年3月14日,深圳警方将其抓获并移送樟树市公安局。同年3月24日,被告人饶忠民、周爱英与熊志华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赔偿熊志华人民币62000元。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饶忠民法律意识淡漠,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十万余元的赔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得到债权人的谅解,考虑被告人饶忠民、周爱英已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忠民、周爱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两次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并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得到了债权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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