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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欠款不还弟担保 法院追加弟弟为被执行主体
发布时间:2011-08-17 14:53: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晓金 罗超群)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通过采取追加被执行主体,及时破解了一起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的案件。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祥发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刘栋良归还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祥发汽运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人民币5.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栋良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经过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刘栋良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批履行给付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刘栋良的胞弟刘国良出具了担保书,为和解协议提供担保。其后,被执行人刘栋良又拖延履行期限,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

    针对被执行人利用和解拖延执行的情况,高安法院果断运用反规避执行措施,于2011年7月25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担保人刘国良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在追加被执行主体后的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刘国良依法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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