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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者车被扣押
发布时间:2011-07-21 16:00: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邹云与被执行人何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何茗外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7月20日,该院依法扣押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李伟森(担保人)所有的大型汽车一辆。
何茗与李伟森系朋友关系。 何茗做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2009年11月24日向邹云借款15.3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因借款金额较大,且无实物担保,何茗邀请朋友李伟森、何冰、何莹作为共同借款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后,何茗未如约偿还借款,李伟森等几个担保人亦没有履行义务。邹云经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 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9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2010)阳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茗偿还邹云借款本金15.3万元,李伟森、何冰、何莹负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何茗、李伟森、何冰、何莹未履行义务,邹云在法定期限内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茗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外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 但法院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李伟森有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L12128。7月20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强制扣押。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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