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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智慧
作者:段耀春   发布时间:2011-07-19 17:18:02


    也许,有人说法律是严谨冰冷的,法官是墨守成规的。然而,同事的办案经历告诉我:法官是智慧的。

谁家的牛?

    边境小镇猴桥,山宽地广。农忙之余,村民便将耕牛散放山中,农户隔一久上山去看一看,或请人代为照管。难得清闲,一群群牛在水草丰美之地尽享“大餐”。

    2008年11月5日中午,箐口村老金突然接到猴桥村帮自己看牛人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一头黄牛不见了。老金十分着急,让家里人分头四处寻找。爬山涉水、走村串寨,四处打听,有人告诉他可能在猴桥村小蔡家。老金匆忙赶到小蔡家,看到牛在圈里悠然自得吃着干稻草,心终于放了下来。老金提出要把牛赶回家,遭到小蔡的拒绝。小蔡说牛是自己花钱向本村老余买来的。小蔡把老余找来做证,老余说此事不假。老金便向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一到调处现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不欢而散。

    无奈之下,2009年2月21日老金将小蔡起诉到猴桥人民法庭,要求返还黄牛。3月2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唇枪舌战,坚称牛是自家的。

    原告老金说:“牛是我买来的,辛辛苦苦喂养四年多了,犁田耙地都会,可以说它闭着眼睛都会回家的,这牛就是我家的,错不了。”

    被告小蔡说:“牛是我出钱买来的,老余可以作证。买来后就一直放在山上,根本不会犁地。”

    自己说了不算。双方都请了证人作证,证明牛属于自己。一番质证,均无有力证据证明牛属于哪家。

    案件陷入僵局,法官总得给个说法,大家在期待着。

    法庭辩论结束,法官说道:“就这样,我提两个调解方案供你们参考:一是到地里亲自犁地看,如果牛会犁地,牛属于原告,被告必须将牛返还原告;牛不会犁地,则牛属于被告的;二是把牛放到村口,牛自行会回到原告家牛圈里,牛属于原告所有,牛不会自行进原告牛圈则牛归被告所有。”

    双方一致同意调解方案,决定第二天将牛放在村外做个了断。

    3月3日下午,法官和老金、小蔡一起将争议的黄牛赶到村口。一会儿,黄牛慢悠悠的向原告老金家走去,最终回到牛圈里。牛归原告,双方再无争议。  

    法官一句“谁家的牛,放出去自有公断”,回答了什么是“老马识途”式办案思维,验证了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还欠多少?

    司法工作本身就是甄别真假、判定是非的活动。当法官面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产生冲突时,如何抉择呢?这样,让给你说一个有趣的案件。

    事情还得从2002年说起,12月24日,胡某向谭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3个月内偿还借款。三个月后,胡某没有按时归还。谭某向胡某催要,胡以无力还款为由,多次请求延期。2004年3月9日,胡某出具还款承诺一份。2005年10月12日,胡某归还谭某借款5000元,谭某出具一份收条,收条载明 “收到胡某借款本金5000元,还剩借款本金陆仟伍百元”。2006年8月17日,胡某又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表示一定尽快还款,并愿用自己的二个商铺做抵押。后胡某又归还借款5000元,余款未偿还。

    尔后,谭某又多次催要无果。2008年,谭某只好寻求法律帮助,将胡某告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

    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借款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均认可,争议的关键在尚有多少未归还?

    原告谭某认为,借给胡某7万元,胡某第一次还款5000元,后来又还了5000元,尚欠6万元,有借条、承诺书为证。

    被告胡某辩称,借款不假,但我2005年10月12日前已陆续还款,那天还了5000元后,只欠着6500元,后来又还5000元,现在只欠1500元了,收条上就写得清清楚楚的。

    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欠款是6万元,还是1500元。症结就在如何理解2005年10月12日原告出具的收条,收条要表明欠款6500元还是6.5万元呢?收条上载明“还剩借款本金陆仟伍百元”,金额是用大写,显然不存在笔误的问题。从证据的角度看,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10月12日归还5000元,收条载明尚欠6500元,后来又归还5000元,这样只欠原告借款1500元。但是,原告为什么一直坚称被告只还了1万元,还欠6万元?被告却只承认欠原告1500元未还,原告也不能举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尚欠6万元。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只能判决被告归还1500元。

    到底欠多少?庭审时法官注意到当事人陈述了一个关键细节, 2005年10月12日被告还5000元钱时并非被告所为,而是被告前妻代还。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法官讯即找到了被告前妻,询问了当时她代被告还原告的金额及过程,从而确定了被告人两次只还了原告1万元,加之对原告所书写的收条、被告承诺书等进行分析,证明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

    好啦,在法官合法合理的释明下,被告放弃了初衷,最终与原告达成了协议:由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被告用自己临街房屋一幢三年经营权予以抵偿。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躲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探寻事实的真相,这就需要法官运用法律科学与经验总结抽象揭示事物的本质,进而作出理性裁判,方能令人信服,经起考验。

玉石风波

    荣膺“中国翡翠第一城”称号的云南腾冲,玉是一张腾冲的名片,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玉文化,是“一块百看不厌的翡翠”。凡到腾冲游客无处不在体味着腾冲的玉文化,至少也得买上一点小饰品,以圆自己的玉缘。

    2011年5月2日,一伙外地游客在景区门口玉石店里看玉,听着老板滔滔不绝的推销,看着玉的流光溢彩,大家心都痒痒的,纷纷出手挑选购买。游客老王相中一块挂件,便让老板从柜台里拿出来,自己仔细看看,再决定是否买。看着看着,一不小心,失手给玉掉在地上,一分为二。糟了,玉摔烂了!怎么办?一时引起不小的骚动。

    玉是烂了,谁来负责?店老板提出要按照零售标价赔偿。老王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赔是可以赔一点,但不同意按零售价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协议。这时,同伙小赵突然想起在景区门口看到个一块旅游巡回法庭的牌子,自己还好奇看了一下呢。上面有联系电话,不如我们打电话试试看看,请法官来解决。找到联系电话,打了过去,果然联系上了法官。法官让等着,马上就赶过来。

    法官来了,详细询问事情经过,召集双方就地进行调解。赔偿老王没有意见,关键是赔多少的问题。民间素有“黄金有价玉无价”的说法,店家所标的“零售价”偏高,对老王不公平,他不能接受。只有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才能了结纠纷,这可让法官犯了难。法官仔细端详烂掉的玉石,到附近玉石店找人请教。玉是一摔为二,不是全碎,这点也可以做文章。法官对双方沟通协调,最后综合拿出一个调解方案:烂掉的玉作价4000元,由老王付款给店家;店家负责帮老王将烂掉的玉请师傅做两个小貔貅挂件。两方均表示接受此方案。次日一早在法官见证下,钱玉交付,老王看着两个新的貔貅挂件,十分满意。

    法律条文是固定不变的,而每一个案件却各具特色。法官必须善于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来给不同的对象以可以接受的“说法”,实现案结事了,这可不是简单的 “和稀泥”。

    是的,法官是智慧的。这种智慧,既是一种法律素养、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的积累,也是一种有明察秋毫、触类旁通、从容应对、理性思辨的司法姿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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