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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法庭”的温度和力度
作者:陈华东   发布时间:2011-08-25 16:23:47


    前不久,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在梁平县中医院设立临时法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唐某涉嫌贩毒罪羁押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检查出其患严重肺结核被监管治疗。为有利于唐某的治疗,该院在医院配合下设置了临时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看罢这则新闻,笔者不禁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彰显的人性化理念感到振奋。“病房法庭”不仅将暖暖的温情带给当事人,也将司法的公正性呈现在阳光之下,从而让人们更加信服法律,让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有力度。

    法律是严肃的、无情的。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的人民司法,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求法官不仅善于运用法律工具,还要走进群众和当事人心里,让人们信服法律,而不是屈从法律。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高层次的审判,也是更高层次的理念。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受到惩罚和教育,但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是拯救人,而不是毁灭人。唐某是个罪犯,司法机关帮助其治病、耐心细致对其教育以及以人为本的审判方式,最终唤醒了他的良知,使其真诚悔罪,从而得到从轻处理。这充分说明在司法过程中引入情理因素,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也更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悔罪和改造。可以说,高超的司法过程是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结合。

    近几年来,“上门立案”、“网络开庭”、“巡回审判”、“院坝法庭”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层出不穷,让司法走近群众的同时也使司法获得别样生机。这些都说明,单单依据法律也许可以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但是怎样通过法律来拯救或滋养人们的心灵,则是一门艺术。那就是,有温度的法律,才更有力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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