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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更要人和
——记一次没有开完的庭 作者:周玉道 发布时间:2011-07-11 13:55:07
2011年7月4日,是芜湖县法院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开庭的日子,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刚满十八周岁的周某某,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其父母周某与王某,旁听席上则坐满了双方的亲朋。
庭审前,双方的亲朋早已在法庭外争吵了几番,个个剑拔弩张,互相指责对方不讲信用,并说出一些污言秽语,要不是审判人员及时制止,可能要大打出手。双方的矛盾如此之深,是审判人员事先没有想到的。 案情其实很简单,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子为受益人即原告购买了一份状元红人寿保险,到期后,原告要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提交保险单原件及最后一次交纳保险费凭证。当初购买保险时,保险单户名为其母王某,而保险代办人为其姑母周某。原告以为保险单原件及最后一次交纳保险费凭证在其母王某处,而王某说保单代办人为其姑母,保险单原件及最后一次交纳保险费凭证应在其姑母周某处。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到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时,保险公司答复须由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后,方可补办保险单申领,而其母作为投保人一直未办理挂失手续。为此原告以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父母履行协助义务。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陈述完诉讼请求后,被告王某作简要答辩时,只是声明保险单及最后一次交纳保险费凭证不在自己手中,无法履行协助义务,但谈到办理挂失手续时则表示没有异议。至于为何一直没有办理挂失手续时,则事出有因。原来,周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以原告、周某、王某三人分成三份,分给王某的房产原登记在共有人名下,现要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周某没有协助办理。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周某同意履行协助义务,但至今过户手续仍未办成。王某认为被告周某有故意违约行为,所以自己也不履行协助义务。而被告周某则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的辩驳理由在本案中似乎并不成立,被告周某不履行协助义务与本案并没有联系,王某可以持生效的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周某在反驳王某的理由时声称并不是自己不协助,而是王某自己没有到房管局所致。可见,被告周某也没有拒绝协助的意思,只是对协助过户持有消极的心态。 庭审到此,主审法官对案情进行了总结:王某对原告要求的协助义务没有异议,只是因为被告周某没有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挂失手续。双方对主审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不持异议。这个争议焦点似乎与本案也不相关联。如果就案办案,此案很好解决,下一张判决书,限期被告王某履行协助义务完事,但双方的矛盾并没有解决,案结事未了不是法官办案的宗旨。 于是,主审法官未再继续进行庭审,而是和两被告说起了题外话,从双方当初的结合,到和平分手以及友好协商财产分割,无不体现出双方的素质高尚。最后主审法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被告周某先协助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王某再协助原告办理挂失手续。被告周某表示同意,但王某对被告周某的诚信仍有疑虑。“原来的调解书上已经说好了周某协助,至今不仍没有协助吗”?旁听席上的双方亲友多次插话,均被法庭及时制止。为打消王某的顾虑,主审法官又确定了双方履约的具体时间,“7月7日上午9点准时在房管局大厅见面”。双方均没有了意见,王某则表示十日内为原告办理挂失手续。至此,争议全部解决,主审法官宣布庭审其他程序不再进行,法庭审理结束。 庭审结束后王某说出了心里话:“其实我并不是不协助原告办理挂失,虽然与周某已经离婚,但与原告我们毕竟是母子关系,我也不是想要这笔保险金,在此之前,双方根本坐不到一起,见面就吵、就争,今天的庭开的太好了、太有必要了,要不然我的房屋过户手续还不知道要到哪天才能解决,否则有可能还要麻烦你们法院”。原告对通过法庭调解解决了自己的请求也非常满意。 通过审理本案,不仅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同时也解决了两被告之间的纠葛,在一定程度上也挽回了原告与王某之间的母子之情。定纷止争是我们民事审判法官的职责,司法为民是我们的服务宗旨,案结事了,是对我们审判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案件了结以后,矛盾已得以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维护,案件处理的似乎非常完美。实际上,在“案结事了”的背后还应该加上“人和”这一要求,因为“案结事了”仍然主要着重于案件本身问题的解决,而“人和”更关注人际关系的修复,只有“案结事了人和”才能充分体现和谐司法以人为本的内涵。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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