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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犯罪刑罚标准的两个问题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7-07 11:25:45
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刑罚标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国刑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不适用死刑在实践中易于把握,但从宽处罚原则由于标准幅度过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践中难以把握。至于到底应当如何掌握未成年犯罪的刑罚标准,我们仍然应当在正确未成年犯罪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的的基础上进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受到惩处,但毕竟惩处不是最终目的,惩处应当视为教育挽救的一种手段,通过刑罚处罚,使未成年罪犯吸取教训,不致重新犯罪,才是未成年犯罪刑事审判的终极目标。就未成年犯罪刑罚标准,笔者认为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刑罚的宽与严的关系 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而言,对那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应本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多适用轻刑,甚至非监禁刑,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我们也理性地看到,并非所有的未成年被告都能通过教育感化改邪归正,也有不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屡教不改的,则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我国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既要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对危害的行为依法予以惩罚,又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从轻处罚即是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我们在坚持从轻处罚时,还要考虑到整个社会利益,对那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经过多次少教育后仍不思悔改的极少数未成年犯,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严格掌握,做到罪刑相适应,一味地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起不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只会放纵犯罪,因而达不到挽救的目的。要注意保护少年的利益与保护社会的利益相统一。一方面,防止过度地保护少年的利益而对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不处罚,导致损害了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则防止过度强调保护社会利益而单纯处罚,忽视了对少年的保护。一味的宽和一味的严一样,不能运用得当,最终都会宽严皆误。 二、准确把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判处轻刑者有条件的不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从宽的刑罚制度。缓刑应当成为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种手段。 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在依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多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未成年罪犯,避免因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缓刑是附条件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第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否符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则是要求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评判。 笔者认为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包括三方面:即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较小。有认罪悔罪表现是指少年犯犯罪后自首、主动坦白、如实交待罪行,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具有痛改前非的表示和决心。只要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即可认为是认罪态度较好。自我控制能力较强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制不良影响诱惑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强弱可以根据少年犯的一贯表现考查判断。如果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或无劣迹,一般可认为自控能力较强,如果犯罪前劣迹累累,一贯表现恶劣,应认为自控能力较弱,一般不具备判处缓刑的主观条件。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是指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缓刑必需具备客观条件,但根据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的特点,还必须考虑保证其具备一定的监管条件。如果无人监管或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难以保证他们不再重新危害社会。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包括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个方面。家庭监护条件是有监护人,并得到监护人切实有效的教育和保护。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直系亲属,没有直系亲属的,其他人适宜做监护人的,也应认为有监护条件。社会管教条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被适用缓刑,能够就学、就业,或虽不能就学、就业,但生活有保障,派出所、街道、村委会等单位能够对其进行教育。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应认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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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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