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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为司法和谐插上翅膀
作者:李永超   发布时间:2011-07-07 09:17:18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始终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定分止争、促进发展与稳定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与目标,高度重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减压阀”作用,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总结出了“三心”、“三借”、“四个时机”、“四个结合”、“五必调,六必判”五种调解方法和“一二三四五” 调解工作法等一系列司法调解的方法,为法院审判实践提供了更加高效的工作方法。

坚持“三心”,说服教育很重要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必须讲究调解艺术,研究调解方法。坚持“三心”就是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分析纠纷要做到“悉心”,对当事人析法说理要做到“耐心”,评判是非曲直要做到“公心”。坚持“三心”可以使难以解决的纠纷有效化解。原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与被告昌成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昌成华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被县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在审理期间,省水利工程局即对昌成华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双方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此后承办法官为了弄清案件关键事实,亲自到江苏省如东县找到昌成华的雇主韦建华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返回鲁山后,省水利工程局的代理人再次提出对昌成华的伤残等级做重新鉴定,但是昌成华在调解过程中不辞而别,返回安徽老家,使案件陷入僵局。面对这种状况,承办法官多次主动给昌成华打电话,向其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先后五次到市鉴定委做协调工作,最终昌成华被法院法官的真情所感动,主动到市鉴定委做了重新鉴定。此后承办法官通过摆事实、讲法理,终于用诚心感动了双方当事人,用耐心抚平了双方之间的鸿沟,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省水利工程局支付给昌成华各项赔偿费用7万元。

巧用“三借”,亲朋出面有奇效

    把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事调解工作相结合,改变法院调解单打独斗的局面,借助社会力量,发挥系统效应,平息纠纷是鲁山县法院探索出的又一重要调解方法。一是借助明理人做思想工作,就是在当事人的亲友或街坊邻居中找通情达理,而且当事人较信任的人来做思想工作。二是借助群众基础较好、威信较高的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干部、当事人的代理人、“说情者”,让他们参与调解。三是借助老干部、老党员的言传身教,让他们做说服教育工作。原告王兰诉被告赵朝晖赡养和析产纠纷一案,65岁的王兰目不识丁,依靠勤劳和精明在张良镇卖布三十余年,用积蓄在张良镇繁华地段修建房屋三排十八间,养育二男二女,均已成家立业,生活富裕。本应享受晚年之乐的王兰近四年却因赡养和析产问题与子女闹得不可开交,村组干部及社会热心人士40余人先后多次调解无果。面对困难,承办法官除不厌其烦的做调解工作外,还先后委托张良镇司法所、张良镇社会法庭、村组干部、邻居10余人做调解工作,不仅给家庭成员全面做工作,还把工作做到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处,最后进入攻坚阶段,法官3人、社会法官3人、村组干部及社会热心人士5人先后8次召集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调解,母子间、兄弟间终于互相谅解,在第14天达成一份调解协议,承办法官抓住时机将房产进行丈量绘图,定分止争。

“四个结合”,有的放矢是良方

    所谓“四个结合”就是做好无过错方宽容谅解工作与有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庭前做工作与庭审、庭后调解相结合;当面做工作与分头做工作相结合;把当事人双方现实纠纷的解决与未来可能存在的互利协作相结合,尽量使过错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无过错方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在这个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善于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有的放矢,因案而宜定良方,对症下药解纠纷。如原告张狗旺等13人诉被告杨国合伙纠纷一案,13人之中有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干部等。2004年8月,张狗旺等13人与杨国经过协商决定合伙经销花瓶,当时双方约定每人投资10000元,具体合伙经营的收入、开支、账目等均由杨国负责。2005年6月,双方因是否赢利、赢利多少引发诉讼,此后案件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发回重审。在长达5年的诉讼过程中,张狗旺等13人曾打着标语、横幅去市中级法院上访。在此次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后7次组织调解,收效不明显。合议庭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认为此案调解难度虽大,但并不是没有调解成功的希望,于是决定去案发地赵村乡中汤村上门调解。此后,经过承办法官与主管副院长先后两次上门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5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四个时机”,冷热适度掌握好

    根据案情特点,把握好立案调解时机;通过交换证据,把握好庭前调解时机;强化庭审功能,把握好当庭调解时机;坚持不懈,把握好庭后调解时机。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如简单的债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有立案时原告即提出调解申请的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后一方要求调解的案件,充分利用在唇枪舌剑的庭审对抗前做好调解工作,因为这些本来情绪不甚对立的当事人由于庭审的言词对抗,极易激起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增加调解难度。对经过开庭、一时达不成调解协议又有调解可能的,审判人员要进行必要的释明指导,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讲明相关的法律依据,留给当事人必要的冷静思考和斟酌的时间,而不匆忙下判。如张某、刘某诉三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三个儿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令人气愤的是原告刘霞在生病住院期间,三个儿子未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到医院探望,导致家庭矛盾日趋激化。鲁山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曾先后三次深入当事人所在村找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由于家庭矛盾日积月累,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是,承办法官不言放弃,在村组干部的陪同下第四次深入农户家里、田间地头广泛与群众座谈,详细了解矛盾纠纷的根源,寻找突破口,同时反复与村组干部及其邻居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协同化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感化、疏导,双方当事人为承办法官的真诚和敬业精神所打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了一起历时8年的赡养纠纷案件。

“五必调,六必判”,调判结合谨遵守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法院始终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将“调解优先”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和初审、再审、信访全过程,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判后答疑调解机制。一方面,为了尽力做好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满意,我们向审判人员提出“不追求调解结案率的100%,但必须追求100%的调解过程”,要求审判人员做到“五必调”,即:法律规定的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必调;当事人强烈要求调解的案件必调;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必调;当事人在程序上同意调解的案件必调;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必调。另一方面,为防止以往“以调拖判”、“久调不决”等现象的再度发生,我们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调解无效时要及时判决处理,做到“六必判”,即经多方做工作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必判;双方意见相差太远的案件必判;达成调解后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必判;有迹象表明一方当事人以调解为名实施缓兵之计,因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案件必判;当事人企图以调解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的案件必判;当事人表面同意调解而背后又设置障碍的案件必判。如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非法行医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近10次的调解,调解工作仍处僵局。鉴于此,承办法官为了促使最终的调解成功,向被告单方说明了如果被告不配合调解,法院判决可能承担更多的赔偿结果,被告了解情况后,主动要求法庭与原告联系,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案,于是承办法官即抓住这个有利的调解时机,通知原告到庭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

“一二三四五”,司法和谐更需要

    调解工作法,即把“调解优先、多调少判”作为审判的“第一选择”,强化调解理念;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两个原则”,依法规范调解;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交叉点、法理与情理融合点“三个切入点”,及时公正调解;做到公开调解过程、公开案件事实、公开双方证据、公开调解结果“四个公开”,提高调解水平;尽到以爱心赢得当事人认同、以诚心赢得当事人信任、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理解、以公心赢得当事人尊重、以恒心赢得当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责”,极大地增强了广大法官的调解能力。

    一系列的调解方法让鲁山县法院的审判工作走出了一条民商事诉讼案件“调解多、判决少、案结事了”的良性循环新路子,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极大地缓解了民商事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问题,而且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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