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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适用
作者:梁劲松 时蕊 发布时间:2011-06-01 13:32:41
【案情】
2009年12月份,关某某、孙某某与抚远镇居民刘某某(在逃)商议购买摩托艇进入俄罗斯水域采取非法下滚钩的方式从事非法捕鱼作业。随后三人合资,由刘某某经手购买了一艘雅马哈牌200型摩托艇,关某某制做滚钩。关、孙、刘3人又雇佣高某某、王某某参与非法捕鱼作业,并进行了分工。其中刘某某负责岸上卖鱼、买汽油和5人的日用品;关某某负责下滚钩、遛钩;孙某某负责驾驶飞龙艇;高某某负责磨钩,使滚沟更加锋利;王某某负责摘钩。自2010年5月9日开始,关、孙、高、王4人每天利用晚上时间驾驶该摩托飞龙艇非法进入黑龙江33公里处的俄罗斯水域内下钩、起钩1次,共计10余次偷偷越过中俄边境,来到俄罗斯境内采用非法的方式捕捞鲟鳇鱼等珍贵鱼种。2010年5月28日晚6时许,孙、王2人驾驶摩托飞龙艇来到抚远镇白四爷庙附近的沙滩,接到已经等候在那里的关、高2人后,4人由孙某某驾驶飞龙艇再次来到位于黑龙江省33公里处距离一俄方渔村有200米左右的俄罗斯水域,孙某某将飞龙艇熄火后,4人开始在该水域下钩,一共下了5趟滚钩。20时许,到达上次下钩的地点,4人又开始起钩。这时,从黑龙江下游俄罗斯一方的水域快速驶过来一艘俄罗斯快艇,关某某向孙某某高喊:“老毛子来了,快走。”孙某某马上开始屐机器机器,但是机器几次没有起着火,俄文快艇已经快速靠近过来,撞在了孙某驾驶的飞龙艇的机器上,将飞龙艇机器的转向撞歪,孙某某启动飞龙艇后,便加油准备逃离现场,但是由于飞龙艇的转向已经被撞歪,因此飞龙艇只是在俄文水域内转圈,随后飞龙艇便倾斜翻入江中,4人相继落入黑龙江,随后被俄罗斯军方救起后抓获。2010年6月10日,4人经中俄双方边防军会晤被移交回国。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某等人虽多次越界捕鱼,只为贪图小利,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只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第二种意见认为:关某某等人私自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后被俄罗斯军方抓获,造成重大的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否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刑法第322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界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不经合法批准私自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首先必须具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行为,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本案中四人多次进入俄罗斯水域采取非法下滚钩的方式从事非法捕鱼作业,已经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构成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其次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抚远县地处边境,界江打鱼的渔民很多,经常会发生渔民过界捕鱼的事件。严重威胁到抚远县的边境稳定,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通过此案的处理,对渔民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抚远县人民法院对关某某4人以偷越国境罪判刑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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