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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组织十六人偷越国境领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1-12-19 16:34: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林荣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的王志祥因在那坡县组织16名越南籍人员偷越中国国境,2011年12月19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广西那坡县地处中越边境,经常有些越南民工到中国边境打短工。从广西博白县到广西那坡县百都乡上门的王志祥对此习已为常,认为越南人到中国打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于是就组织越南人进入中国,欲运送到我国内地去打工。

    2011年6月29日,王志祥从那坡县百都乡504号界碑旁便道进入越南河江省苗皇县山尾社寻找越南人到中国务工,并与当地的越南人约定好到中国汇合的时间地点。次日凌晨6时许,王志祥组织16名越南籍人员乘坐三轮摩托车由边境进入中国境内,7时许到达那坡县百省乡后转乘班车到那坡县城。下午16时许,王志祥在那坡县车站寻找车辆并购买车票后再次组织越南人乘坐那坡至玉林的班车打算往广西贵港市务工,行至那坡县百马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这16名越南人进入中国后,在中国的车费及费用都由王志祥支付。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志祥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王志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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