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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法院打造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化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1-05-13 13:54: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力)   为了厘清职能,加强法院工作的内部监督,全国法院开展了全面的“立、审、执”分离工作,使立案、审判和执行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专业性司法工作,从而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水平,有效地加强了立审执相互监督与制约,但也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立、审、执”各自为战,信息不通,导致部分案件出现“执行难”。面对这种情况,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开出了“四贴中药”。

    协调配合机制。要求院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严格把关,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诉讼请求、执行案件的可执行性审查、申请执行和期限、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时要求立、审、执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和个案磋商机制,加强对相关制度、工作情况的交流。对个案需要协调的,随时组织协调,协调不成,逐级上报。

    风险告知机制和法制宣传机制。要求立案部门在立案时要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和法制宣传,向当事人发放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强释明工作。要引导当事人提供利于案件执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执行阶段对财产有效控制和变现。

    审执兼顾机制。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附民案件的民事部分时,坚持调解原则,注重调解工作。调解应注重执行的可行性,做到案结事了。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有疑问的,由审判人员负责答疑,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认为裁判文书表述不明确或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与审判部门沟通后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执结后,执行法官应向审判法官通报案件的执行情况。

    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化机制。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严谨、规范,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对法律文书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对该标的物的描述应明确并实地查看确定。对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具体金额,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标准及给付的时间、条件。

    今年第一季度,该院通过“立、审、执”兼顾机制,共收执行案件200件,执结120件,结案率为60%,执结案件中完全执结率达到85%以上,取得了良好效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检查组对该院化解执行难的工作经验给予高度评价。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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