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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执行中以劳务抵债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作者:梁春林 何林 发布时间:2011-05-10 11:15:45
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积极探索执行新模式。对一些标的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的执行案件,在执行中采取以劳务抵偿债务的新方式,成功化解了一批陷入僵局的执行积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所谓“劳务抵债”是指负有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合意,在法院主持协调下,通过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劳务以抵偿其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笔者以为,以劳务抵债作为执行领域的有益尝试,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这是劳务抵债的前提。无履行能力是指经法院执行人员以“五查”的方式查实,被执行人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债权等,被执行人本人无稳定收入来源,且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为了尽快解决执行问题,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用劳务清偿方式抵销债务。 二、劳务抵债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必要。以劳务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合意变更履行方式的一种手段,这就要求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勉强说服或引诱强迫当事人,被执行人极有可能反恢,或不自觉履行协议,给申请执行人带不必要麻烦或损失。所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以劳务抵债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执行人有劳务需要,而被执行人具有满足申请执行人相应劳务需求的特长和技能,使劳务抵债成为可能。此种供需满足是双方能达成劳务抵债协议的基础。同时,劳务抵债协议也只有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进行,不能提供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第三方,以避免在法律上造成混乱,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利。 四、劳务履行方式和履行内容上应合法。新达成的劳务抵债协议应为法律所允许,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申请人也不得提供违背法律、道德以及被执行人愿意的劳务。也就是说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既要合法,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还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五、劳务抵债协议可以随时终止。在被执行人以劳务抵债履行期间,一但被执行人有了新的财物或其他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终止劳务抵债,要求以其他方式清偿剩余债务,被执行在其有偿还能力时,也可以要求终止劳务抵债协议,在此情形下双方均不涉及违约责任的追究问题。 总之,以劳务抵债是解决法院“执行难”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有助于打开部分案件的执行僵局,同时亦可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但如何健全和完善以劳务抵债方式,为执行工作带来更大益处,需要在执行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和总结。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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