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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期限 不起诉期满解除
发布时间:2011-03-31 16:15: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陆志强 黄岗)
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凡事都有一个期限,超过了期限,法律将不再支持。3月30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就依法解除了一起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的财产保全裁定。
2010年10月26日1时,广西百色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重型自卸车因与平果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型贷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广西百色某物流有限公司向田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裁定,查封了平果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肇事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法院送达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广西百色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认定为由没有向法院起诉,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已超过了法定的期限,田阳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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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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