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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法院工作需要坚持群众路线
作者:王 波   发布时间:2011-03-31 09:21:37


    摘要:近来,全国法院上下掀起了学习实践陈燕萍工作法的热潮。陈燕萍工作法的核心与精髓就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新的历史时期,各类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日趋增强,要求人民法院更要坚持好、贯彻好群众路线,强化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司法水平,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让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不断推进审判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群众路线;法院工作;司法;陈燕萍工作法
    “扎根基层14年,办案3100多件,无一错案、无一上访、无一投诉,70%以上的案件调解解决。”这是模范法官陈燕萍同志交出的司法答卷。
    近来,全国法院上下掀起了学习实践陈燕萍工作法的热潮。陈燕萍工作法的核心与精髓就是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其实这一工作方法并不是一种创新,而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是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运用与实践。目前,我国现已进入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司法需求日趋增强。唯有坚持走群众路线,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百姓的满意为落脚点,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才能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才能更好地推动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群众路线的产生、发展及其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路线、组织路线、认识路线以及科学的领导方法、工作方法,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毛泽东思想的三大法宝之一。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伟大功勋。
    那么,司法的群众路线是什么?这就是诞生于延安时期,其后在全国各地盛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之一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由于坚持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合理调解、手续简便,得到了边区人民的支持和欢迎。建国后,在深入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现阶段法院工作所坚持的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便民诉讼、加强诉讼调解,无一不是群众路线的发展和延续。
    著名的陈燕萍工作法,就是将党的群众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规律有机结合的典范。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陈燕萍同志将党的群众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规律有机结合,总结出一套以“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为核心内容的工作方法。这一方法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新时期广大法官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实践成果。
    二、新时期法院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马锡五、宋鱼水、黄学军、陈燕萍等一大批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感人事例无不与百姓息息相关、与群众血肉相联;陕西陇县、山东东营等一大批优秀法院的成功经验无不是坚持群众路线的结果,无不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赞叹;当前各地区各法院绝大多数紧张的矛盾、复杂的纠纷,无不是在与百姓的对话、交流、沟通中化解的。多年的司法实践,众多的成功事例,充分凸现着群众路线的巨大力量与鲜活的生命力。
    1.法院的本质属性要求群众路线。
    “人民法院”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就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
    土地革命时期,为了化解工农运动内部的争端与纠纷,我们党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或机构,将司法和调解活动深入到了中国的最基层,也成为党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一切司法审判都要强调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并最终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加快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但是,从1957年反右运动扩大化到十年“内乱”,国家和社会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状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发展,司法的人民性不断彰显。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群众路线“轨道”,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
    2.群众的司法需求呼唤群众路线。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日益提高,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也日益强烈。越来越多的人们渴望得到公正的待遇,渴望身处公平的环境,渴望获取应有的司法服务,习惯、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人民的法院,必须积极主动地为人民司法,积极主动地走群众路线,积极主动地为广大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方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方能赢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3.矛盾的妥善化解需要群众路线。
    虽然社会矛盾纠纷一直呈上升趋势,并大量涌入法院,但无需把他们当成洪水猛兽。矛盾纠纷多是人民内部矛盾,更多的是发生在邻里之间、婚姻家庭、企业单位等。在处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时,就需要我们坚持群众路线,要贴切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细心调处矛盾;要善于运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4.司法的公正廉洁要靠群众路线。
    坚持群众路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守住这条生命线,坚定不移的司法信念、一心为民的司法态度、群众路线的司法作风就是坚不可摧的防线。司法要有权威,公正在于群众公认。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与基层群众座谈时曾说:“司法权威是建立在人民认可、拥护和支持基础之上的”。司法活动不坚持群众路线,缺乏务实的司法态度和司法作风,离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失去人民对司法活动的认可、拥护和支持,就不能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司法公正的含金量可能成色不足,司法权威的社会公信度也可能受到影响。坚持群众路线,是接受人民监督渠道。改进司法作风,杜绝衙门旧习,洞开信访大门,倾听百姓诉求,畅通监督渠道,既体现人民司法坚持群众路线,又能做到自觉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
    5.司法的改革发展要靠群众路线。
    人民法院的改革,究其本质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自我修正和完善,是保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的需要。人民法院改革是由当前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在这一基本矛盾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法院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以此为立足点形成改革决策,并付诸于司法改革实践,这样司法改革才能获得成功。
    三、在群众路线中实现法官平民化
    2009年3月,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体现司法为民”。 2009年6月,他在宁夏调研时提出了“平民法官”的命题,一语指出了“人民法官”的真谛:“如果我们的法官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2010年11月,沈德咏在深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调研时强调,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始终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坚持不懈地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近来,最高法院领导到基层密集开展调研,并一再强调群众路线的重要性,表明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强烈特征和人民法官平民化的浓厚色彩将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成为法院工作的基调与法官思维的主导。如何坚持走好群众路线,如何能获得群众发自内心的称赞,如何赢得“平民法官”的最高荣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树立为民理念。
    “一切为了群众”,是群众路线的核心。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的理念,法官要有爱民之心,法院要有为民之举。一切司法活动都要以人民的需求为出发点,以人民的满意为落脚点。要学会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和角度上,才能切身感受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对于平民百姓来讲是多么的重要,人民群众是多么的盼望和渴望。“像马锡五同志那样融入到人民群众中间,真诚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体察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努力完善各项便民利民举措,大力推行上门立案、巡回审判、田间法庭等,着力减轻群众诉累。要加强司法救助,对于那些生活上的确存在困难,而又确实需要借助司法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当事人,我们的广大法官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在司法工作中既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又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应将两者兼顾好,努力践行司法为民。
    2.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加强民意沟通。
    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司法对诉讼参与人自身的人文关怀。不可一判了事,而是要在司法的过程中糅合人性的因素,注重司法与群众的平等对话、理性沟通。必须注重了解与掌握群众的心理,注重与群众沟通技巧的娴熟运用。必须在诉前耐心倾听人民群众的诉求;诉中注重明法析理,在判决中加强说理论证;判后答疑解惑、案后回访释法。司法者与群众沟通的过程不仅有利于群众尊重司法权威,息诉服判;更为关键地是这亦是一个司法者向群众与社会普法的过程,向群众阐释法律的要义、法治的精魂,有助于在全社会提升公众的法治素养,增强司法判决的社会基础与心理支撑。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司法必须向群众公开,注重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保障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积极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基层群众,经常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听取意见与建议,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社情民意,以指导司法实践,改进司法作风。
    3.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强化公正意识。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要牢固树立公正意识,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公正正办理每起案件。要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完善案件评查与意见反馈制度,着力提升案件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妥善化解执行难题,全力保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努力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
    4.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提高司法水平。
    要想真正成为一名人民群众真心拥护和信任的平民法官,必须要有敏锐的政治鉴别力、渊博的社会知识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要想成为一名让群众信服的平民法官,就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丰富自己,完善自我。如今,法律法规日益丰富,案件案情日益复杂,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就必须勤于学习,善于学习。要注重向法律文本学习,向前辈同事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要勤于思考,不断总结得失,创新工作方法。要深入广大群众和审判一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改进司法实践。
    5.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做好廉洁自律。
    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基础。当前,在深化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司法权的行使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大。要想成为一名群众认可的平民法官,就要在内心深处建立一个“道德法庭”,经常认真检查自己、反省自己。要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诠释公正,匡扶正义。要严于律己,始终坚守各项禁令规定,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越雷池,干净做人,保持清正廉洁。
    法院是人民群众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群众的法官,这些带有人民烙印的称谓要求我们时刻牢记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我们要坚持群众路线,强化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司法水平,不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我们要立足社情民意,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让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不断推进审判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田成有.《论司法的群众路线》.成有论坛,2009.5
    [2]何兵.《人民群众进法院》.人民司法,2005年第3期
    [3]敖广恩.《让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中国法院网,2010.3
    [4] 江苏法院陈燕萍工作法研究小组.《将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报,2010.3.31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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