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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返价”频现 贷款纠纷升温
作者:舒怡   发布时间:2011-03-25 09:17:10


    伴随着货币政策收紧,银行信贷额度日趋紧张,全国多地近期发生房贷“返价”现象,相关房贷纠纷成为新的诉讼热点。根据北京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行政限购规定,商业银行受理个人房贷业务应当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笔者经调研发现,由于政策解释的不到位及银行业务方式的不规范,以下三种贷款纠纷案件数量呈增加趋势:

    1、“借名贷款”,借款人银行记录不能消除

    案例:李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却发现自己曾有贷款买房记录。查询后得知,其就职单位曾利用本单位职工的个人资料办理单位买房贷款事宜,现贷款已全部偿还。但由于李先生有贷款买房记录,银行不同意按照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贷款政策为其办理贷款手续。李先生首付款及利息损失近20万元。

    2、“单方面签”,中介违规代签贷款合同不算数

    案例:王先生在银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出台前购买房屋,申请了贷款,中介机构表示银行委托其办理贷款事宜。王先生为节省时间,单方面在中介机构提供的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后,新的政策出台,银行以王先生不符合政策要求,无法通过贷款审查为由,拒绝按照原合同规定履行贷款义务,要求王先生按照新信贷政策办理借贷手续。

    3、“利率上浮”,为保原有利率银行告知提前还贷

    案例:2009年11月,陈先生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新信贷政策出台后,银行告知陈先生,其贷款不符合新信贷政策的利率要求,贷款利率须按规定上调,如仍要求以原有利率还款必须与银行达成协议,在半年内还清全部贷款。

    针对上述三种贷款纠纷案件笔者建议:2008年底,为了走出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下滑,各地密集出台了各种住房信贷优惠政策以救市,房地产市场一度繁荣,也给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留下了很多问题。眼下,出台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行政限购规定也是政府根据民生需要对房地产市场做出的新一轮调控。就新政策出台后,引发的纠纷问题上,仍然应当以维护合同稳定性、促进银行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保护善意合同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避免新政策调控引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首先,银行业与借款人签订的不可撤销的贷款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次,银行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原则上应视为合同已经订立并按合同约定执行。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或代收贷款合同的违规行为,不影响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效力;再次,银行应谨慎审查贷款人信息。个人如确因个人信息被盗用而产生贷款记录,可以向法院提起原贷款合同无效之诉,或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损失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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