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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反映涉及外出打工当事人离婚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3-09 16:40:23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农村外出打工当事人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存在着以下特点:
一、中青年年龄阶层离婚人数多。由于中青年外出打工人员居多,且大多数来自农村,导致夫妻之间面临着长时间分居的尴尬。在城市生活的熏染和现实生活的反差影响下,打工人员观念和社会阅历发生了变化,经济实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对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都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要求,他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知不觉的发生变化,渐渐无法再接受从前的生活模式,甚至出现看不起配偶和原有家庭的现象。 二、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由于婚后外出打工的男性相对较多,新奇的城市生活环境使他们的眼界开阔,人生观、价值观包括对婚姻、对家庭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加之受社会上不健康思想的影响,一些外出打工者的婚姻价值取向发生偏离,不再服从于传统家庭伦理的信条,部分打工人员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双方的亲情和感情逐渐淡化,加之生活单调,精神空虚,精神和生理上的需要容易引发外遇。 三、法律文书送达难。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但由于外出打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强,部分打工当事人去向不明甚至长期下落不明,且不与家人联系,导致难以查找其准确地址;有的只与单方亲属联系,且亲属往往拒绝转送法律文书,若其家人不配合法院工作,是无法查找其下落;同时,部分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的外出打工当事人虽然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但又不想离婚,逃避情绪严重,往往借口居住地点不固定而不予提供地址,在开庭时不到庭,导致该类案件涉及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 四、当事人举证难。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双方感情问题,法律规定离婚需“感情确已破裂”。因一方外出打工,其工作随意性强、行踪不好确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另外,部分外出打工当事人利用其便利故意隐匿财产、隐瞒债权,甚至制造虚假债务。由于外出打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强,当他们想逃避对家庭的责任或是与对方协议离婚不成时,往往是一走了之。 五、调解率相对较低。在该类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一方外出打工后因思想观念、生活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二是当事人长期两地分居,交流沟通少,导致感情逐渐冷漠生疏;三是当事人一方出现了“外遇”,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当出现这类情况时双方矛盾往往已不可调和,起诉离婚容易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部分当事人甚至不愿意到庭参加调解,导致该类案件的调解率与其他离婚纠纷案件相比相对较低,且判决不予离婚案件的再次起诉率较高。 六、执行难度加大。由于该类案件调解率偏低、缺席和公告判决率较高,导致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在婚生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自动履行率相对较低,且由于部分当事人存在着流动性大、联系难的特点,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严把离婚案件公告、缺席判决的审查关口。加大对外出打工被告的查找力度,对该类案件的公告严格审查,缺席案件慎重下判,防止欺诈性和逃避性诉讼,注意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正确适用法律,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告知其可接受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其诉讼权利。 三是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与外出打工当事人联系。为保障外出打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话、邮寄、网络等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常住地址或固定联系方式,最大减少缺席判决案件。 四是加强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加大执行力度。注意留存外出打工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财产地址等信息,为财产的顺利执行提供便利条件。 五是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观。通过法制宣传活动,编辑小卡片,倡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文明家风,培养打工人员遵纪守法、知荣知耻的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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