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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法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电站建设
发布时间:2011-02-17 09:18: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祖宣)   随着溪洛渡水电站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云南省永善县许多库区移民群众纷纷在非淹没区的农村购买房屋、转让土地,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纠纷。永善县法院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指导移民群众依法购买农村房屋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移民群众能安居乐业,对防止此类纠纷因处理不当向社会问题转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09年3月,永善县务基乡移民凌氏兄弟二人用10余万元在溪洛渡镇白沙村向王某购买了单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和转让了部份承包地之后,凌氏兄弟在购买的房屋上又花了10余万元增建了两层房屋,并修建了沼气池。2011年1月,王某以房屋买卖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合法为由,起诉要求凌氏兄弟归还房屋及承包地。

    “王某夫妻二人有固定职业,收入稳定,在县城买有住房,根本就不会去老家种地和居住。如果归还王某房屋,我们两家10口人只有流落街头了。对我们这种靠土地生存的农民来说,以后该如何生活?”,凌氏兄弟诉苦道。

    由于对农村房屋买卖,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并未明确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凌氏兄弟二人向王某购买农村房屋,符合我国《物权法》第64条及《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的要件,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有效;但是农村房屋宅基地和土地属集体所有,根据相关规定,在转让给他人时,应当经所有权人同意,转让行为方能认定为有效。

    通过释法解疑,王某与凌氏兄弟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并在永善县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完善了土地转让的相关手续。事后,凌氏兄弟说:“现在我们终于可以放心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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