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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作者:孟娜 发布时间:2011-01-11 12:09:51
在我国,司法考试一直都是一门热度非常高同时难度也非常大的职业类考试。而在英、美等法律行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司法考试(在一些国家也被成为律师资格考试)的热度同样有过之而不及,始终被视为高薪行业的准入证。接下来以英美法系代表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德国为例,简要介绍司法考试在西方国家的情况。
在美国,由各州最高法院组织法律考试。如在科罗拉多州,由最高法院的“科罗拉多法律考核委员会”主持法律考试,其成员由科罗拉多最高法院指定,又由两个委员会组成,一个是法律委员会,负责州律师考试。另一个是律师委员会,负责对要从事法律职业的申请者进行道德、心理上的训练,同时对那些在其他州通过律师考试而在本州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进行考核,以决定是否免考授予律师资格。这种考试的特点是,通过各州单独组织考试,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决定通过考试的分数,避免地区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形成差异,当然各州通过的考试只能在各州分别作为执业的资格依据。 除了少数不经考试授予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的情况以外,美国的法律考试也称为律师考试是从事律师和检察官职业的前提,而从事过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检察官职业,又是从事法官职业的前提,因此在美国并没有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从州的情况来看,这个考试由三部分组成,一为各州统一的考试内容MBE( The Multistage Bar Exam),一为州组织的法律写作考试CEE( the Colorado Essay Exam),一为各州统一的法律实务考试MPT (Multistage Performance Test),总分为400分,2005年冬季为276分合格。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其中有些科目是各州统一的,但是,确定合格人数的权力仍属于各州,在各州合格的人,其资格只在各州内有效。 德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德国法官法》规定,要求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律系学生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外,任何人要想成为检察官、政府律师、自由执业律师,甚至是公证员,都必须具备与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员相同的资格;而且,接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是加入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德国,法律系的学生在大学经过7个学期的法律学习后便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笔试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法学理论、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口试则着重考察学生的言谈举止。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后,便进入历时两年半的培训阶段(也称“预备服务阶段”),其身份为临时文职人员,有权领取国家津贴。在这一阶段当中,大部分学员都要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或检察官办公室、行政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工作站”进行为期3-9个月的实习;与此同时,他们还要进修由法官和文职人员讲授的课程,课程的重点是分析复杂的实际案例;在最后半年时间,所有学员还必须进行一项选修工作,选修工作的地点既可以是上述工作站之一,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法院。在接受两年半的培训之后,学员就获得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这项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把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的能力,评判工作主要由法官和高级文职人员来承担。考试同样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笔试内容为大量的疑难案例分析及司法文书写作;口试内容则为现场问答与分析,历时5个小时。考生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便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 来源:
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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