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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作者:刘玲   发布时间:2011-01-05 15:30:09


    在美国这个具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某个案例常常会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有时会把整个文化推上审判席,最终的判决往往会改变历史。布朗诉美国堪萨斯州府托皮卡教育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很多当时最优秀的法律精英卷入了这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中。

  1951年,奥利弗·布朗牧师9岁的女儿琳达在堪萨斯州府托皮卡德门罗小学上四年级。琳达需要倒几趟公共汽车经过5公里,然后步行穿过一段治安很不好的街区才能到达门罗小学。布朗希望女儿能够上就近的萨姆纳小学。但萨纳姆小学完全是一个白人学校,而琳达却是黑人。从1867年开始,堪萨斯州颁布的法令允许在超过1.5万人的城市设立种族隔离小学。当时,托皮卡有4个为黑人孩子建立的小学和18个为白人孩子建立的小学。

  于是布朗向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求助,这一组织已在其他许多州发起诉讼反对种族隔离学校的体制。协会同意代理此案,并任命该协会最出色的律师卡特办理此案。该协进会下定决心,不仅要为琳达赢得选择学校的权利,更要全力以赴地使此案惊动最高法院,向破坏美国宪法核心的权利平等原则的种族隔离制度发起挑战。

  1951年6月,在以沃克·赫希曼为首的三名法官的主持下开庭审理此案。堪萨斯法院五周后做出了全体一致的裁决。承认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但它声明种族隔离是否构成不平等是另外一回事。

  布朗的律师接着将此案上诉至了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是1952年期间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涉及学校种族隔离问题的五个案例之一。这五个案例被安排在一起,根据字母顺序,布朗案被排在第一位。布朗居住在北方的堪萨斯州,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认为这一事实表明种族隔离决不仅仅是南方各州的问题。

    为了赢得这场诉讼,协进会募集了十万美元并聘请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其中包括后来成为最高法院第一名黑人法官的瑟古德·马歇尔。

    最高法院并未立即开庭审判,而是把案例发回给律师,要求他们找到推翻“隔离但平等”这一原则的确凿理由。最高法院内部在种族隔离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九名法官中有四人支持废除种族隔离,有三人包括首席法官弗雷德·文森主张支持种族隔离的合法性,有两人虽然支持反对种族隔离,但却找不到理由推翻该案判决的合法性。在首席法官文森的主持下,高等法院不太可能判决否认种族隔离的合法性。

    但1953年9月文森去世了。由厄尔.沃伦接替文森任首席法官,他坚信废止“隔离但平等”的政策是正义的要求。沃伦试图把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判定为违宪,他知道要做出这一重大决定必须谨慎从事,因为这必将引起强烈的反响。首先是征得其他法官的一致同意,使最高法院以一个声音说话。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沃伦坚定地对其同事进行了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最终大家在布朗案上达成了共识。

  1954年5月17日,星期一——后来有人称之为“黑人的星期一”,沃伦向蜂拥而至的记者宣读最高法院的决定。在28分钟的陈述里,沃伦对引起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阐释,最后铿锵有力地宣读了法院的决定:“我们一致认为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完全无效。种族隔离的教育制度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产物。”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也做出了妥协和让步。判决要求联邦法院“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法令法规,不但使其遵循此决定之精神,并且,对以各种谨慎从事的速度吸纳与这些案例相关的人等进入以非种族歧视原则建立的公共学校是必需而适当的。”改革曲折艰难,黑人儿童进入白人学校遭到了绝大的阻力。

  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仍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使得在其他许多方面的种族隔离也被视为违宪。这一裁决的拥护者赞扬最高法院在其历史上第一次完成里了宪法赋予它的职责,即积极地促进和捍卫正义。《华盛顿报》5月19日发表评论称:“无论是在国内国外,这一裁决将促使人们对民主制度与理念的信念获得再生。”到60年代中期,肇始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的民权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起来。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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