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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工作角度下的社区矫正
作者:纪以超   发布时间:2010-12-14 16:28:30


  摘要:社会的飞速发展呼唤着更为科学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社区矫正是近年来的一种新型的矫正方式,它反映的是一种较为先进的、符合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制理念。本文基于社会工作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并就在社区矫正如何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以人为本和社会和谐的社会发展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刑罚执行制度日趋理性化成为一种必然,社区矫正就是其必然产物之一。2002年8月,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现在全国已经有多个省市区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这些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面临着如何有效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和水平的问题。笔者认为。借鉴和使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是有助于我们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二、社区矫正的涵义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英文一般翻译为Commuity Correction或Commmunity–based–Corrections。到目前为止,我国学者对社区矫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将法院参与社区矫正解释为:“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非监禁刑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运用刑罚,并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目的的活动”。2003年3月两会期间,时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做了这样的阐释:“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小组和民间组织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项制度虽然在我国尚未广泛采用,但在一些国家这是普遍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有的国家非监禁刑的比例还很大”。

  社区矫正,在国外更多的称之为社区处遇或社会处遇,所谓社区处遇是指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治疗罪犯的措施,包括缓刑、假释及各种重返社会的制度。

  从上我们可以理解和把握社区矫正三个层面的内涵:社区矫正是一个刑罚执行的过程;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开展的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通过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分析

  社区矫正强调的是矫正主体的多元性,在参与社区矫正的各种主体中,社会工作的介入在其专业化方法、专业化理念及其客观效果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1、矫正空间的开放性,需要对社会工作方法的介入。

    社区矫正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即现实的生活场景,允许他们与家人生活在一起,除了矫正规则限制的内容,允许他们参与基本的社会生活,目的在于减少并缩短犯罪人与社会生活的隔绝,促使他们适应社会,顺利改造。与监狱改造相比,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生活在一个开放的空间。不同社区的社情民意不同、经济水平各异、文化风俗有别,需要我们的矫正工作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矫正对象千差万别,越轨的原因和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理解并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还有不但不支持社区矫正,反而会利用机会危害社会。总体来看,将犯罪人置于社区进行矫正,其情形与状况比在监狱具有明显的多样化、个别化与特殊性。要求我们的矫正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社会工作方法,无论是个案工作方法还是小组工作方法都强调针对性,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背景,采用不同的社会工作方法。

  2、矫正主体的多元性,需要社会工作方法进行资源整合。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比,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现代矫正工作已不再是司法人员的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志愿者也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社区矫正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作为矫正社会工作的一种工作领域在国外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如果说监狱矫正的工作主体是监狱干警,那么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就将体现多元性,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针对每一位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指定矫正方案,组合工作队伍。社会工作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与方法帮助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群体和社区,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并预防问题的发生,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以适应和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和服务活动”。社会工作专业的优势就在于整合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知识,其专业方法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集大成性,有利于为社区矫正对象获得救助、学习技能、接受教育拓宽渠道和资源。

   3、矫正对象的特定性,需要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供支持。

    社区矫正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这是罪犯可以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将他们置于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的“交叉感染”,避免“监狱人格”的出现,有助于他们维护“社会人格”,顺利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稳定和家庭完整,充分调动罪犯的家庭资源,这既是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也符合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针对每一位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根据其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法,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教,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也是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社会工作的目标就是协助那些社会适应不良和社会功能失调的个人,增进其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不是替矫正对象直接解决问题,而是助其自助,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一起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使矫正对象主动采取行动健全自己的人格,改变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能力,成为一个具有良性社会功能的人。

  4、矫正方式的多样性,需要社会工作工作方法的充分介入。

  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社会工作在工作原则、方案与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社会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为每一个矫正对象建立档案,责任到人,因人制宜,深入家庭。全面掌握材料,细致检测,严格评估,逐一制定矫正方案,综合运用思想教育、心理咨询、文化补习、技能培训、生活保障、劳动矫正等具体方法,实现矫正对象的心理改变、人格重建、能力提高和价值提升。

  四、在社区矫正中如何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与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统一性,笔者认为,要使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完善矫正工作机制和体制,理清现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明确各部门职权,将社会工作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和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治工作中取得正式地位,发挥专业方法的优势。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理念上,设计者和实施者都超越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方法实施专政的理念,而是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尊严等方面的理念,以及发挥社会工作康复和预防功能的理念;在中层制度建设方面,基于社区矫正行刑、预防、康复的基本职能,在实现公检法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把社会工作者分为两个层面,即刑法执行层面和预防康复层面,前者由具有刑法执行职能的人员担当,后者由社会工作者担当。在评估方式上也不再一味强调总结报告,而是看工作者提供案例的多少,社会工作真正在制度层面被正式纳入到矫正队伍中去了,上海市的这一创举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2、培育专业力量壮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现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大都建立了一支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对一般人而言.当他在行使权力时往往缺乏权威。社区矫正工作者也面对过行使权力和权威的矛盾。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执法性。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执法性质,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他们希望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把罪犯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可是在很多时候。尤其在社区矫正中我们更多地需要用权威的影响力来进行介入。社会工作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可以弥补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的柔性不足。社会工作的主动性的工作模式可以弥补刑罚执行的虚化特征。社会工作尊崇的平等、尊严、价值等理念又可以弥补刑罚执行的人性关怀的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刚性的管理,是执法权力的代表,社会工作者是柔性的介入。是帮助矫正对象恢复社会正常功能的权威。社区矫正并没有淡化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我们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坚持法律法规的强硬与刚性的同时,创造性地借鉴社会工作的感化人、关怀人和提升人的一些工作方法。是社会矫正的意义所在。所以,在杜区矫正工作中.迫切需要注入社会工作的活力。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使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刚柔相济。相得益彰,共同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

  因此,我们要培育专业的社会工作力量。壮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法律权力的代表,而社会工作者则是矫治工作的权威。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除由司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等担任外,还需要大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来担任。社区矫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二者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在社会工作逐步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今天。我们可以采取两条途径:其一:加强司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的社会工作教育和培训,使之初步掌握社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其二: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岗位。这样一来,可以形成司法人员、公安民警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组成的专业矫正力量与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社会矫正力量,二者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向前发展。

  3、与高校的社会工作系密切合作,资源共享。接受在校社会工作系的学生到社区矫正一线进行实习,拓宽视野,增强他们的社区矫治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为社区矫治培养有保证的后备军。与此同时,应对社会工作教育倾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在资金、信息、学术交流、实习场所和硬件设施的提供等方面多开绿灯,让社会工作得以充分健康地发展。

  4、做好社会工作的宣传工作,让人们逐渐了解社会工作价值理念,接受社会工作,为社会工作进入矫正队伍进行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结语

  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区矫正必将在中国有更大的发展,社会工作也必将在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
  2、孙立亚:《社会工作导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版。
  3、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的法规选编及评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
  4、张宁文、孙群周,《对“社区矫正”的理解和相关思考》,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耿峰:《关于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辽宁警专学报,2004年第6期。
  6、武玉红:《我国社区矫正之现状与评析》,社会,2004年第4期。
  7、戴香智:《论社会工作视阈中的社区矫正》,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9月,第29卷第9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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