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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店主出售假iPhone手机诉淘宝网与商家
作者:李雅 王要勤 发布时间:2010-10-14 14:16:33
冯女士以通过淘宝网购得的10台iPhone手机是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方深圳市创想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冯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
冯女士诉称,今年3月看到淘宝网在电视广告中声称“现在淘宝网上购物更放心,我们有1亿元的消费保障资金可以先行赔付;你敢买,我敢赔!315,我们一起努力吧”,便对淘宝网充满了信任。今年4月7日,自己在淘宝网淘宝商城购物,淘宝商城承诺所有商品都保障正品、假一赔三,便花5.4万余元在创想时代公司开办的淘宝商城购买了10台联通版iPhone3G手机,约定货物履行地为通州某商业楼。后发现手机经常死机,且信号不好,中国联通维修中心告知“涉案产品不是联通版正品行货手机,没有入网许可证,是国家不允许销售的手机,是假冒伪劣手机。”自己投诉到淘宝网咨询有关“假一赔三”事宜,被告知最多只能赔偿商家的保证金l万元,不能兑现“先行赔付”、“你敢买,我敢赔”及“假一赔三” 的承诺。故请求判令两公司退还5.4万余元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的损失等。 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后,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认为冯女士与深圳市创想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公司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关系,均应适用《淘宝网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两协议均明确约定合同管辖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同时,深圳市创想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亦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冯女士与公司在订单中未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系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由于公司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福田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裁定后,冯女士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冯女士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货物履行地为本市通州区。冯女士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签署的《淘宝网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服务条款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争议,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而冯女士进行网上交易必须签署同意该服务协议。至此,双方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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