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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团伙涉黑案今天开庭审理
原市人大代表一审被控九宗罪
作者:张瑞雪 王洋 刘璐璐   发布时间:2009-10-26 14:29:19


备受关注的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黎强团伙涉黑案,今天上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31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起诉书指控,1996年7月,黎强注册成立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又成立了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采取经济利益笼络控制等方式,纠集何永红、来有刚、伍树峰、黎德明、伍树芹、张文友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巴南区等地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形成了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永红、来有刚、伍树峰、黎德明、伍树芹为骨干成员,以张文友、黎萍、付培军、沈涛、黎兵、杨勇、熊宇、胥平、朱天强、陈万友、郭显立、蒋强、邓成伦、雷恩科、陈义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黎强牢牢掌控了渝强公司的人事权、财权和经营决策权,通过亲情关系、经济利益笼络控制其家族成员和公司管理人员伍树芹、何永红、伍树峰、来有刚、黎德明,使其在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担当骨干成员为组织利益服务。为维护组织利益,黎强及其骨干成员来有刚、黎德明等人还以支付“工资”“出场费”等名义,豢养了陈万友、郭显立、朱天强、蒋强、邓成伦、雷恩科、陈义及“ 鱼儿”(另案处理)等一批打手,为其提供暴力支撑。

    随着该组织势力的不断壮大,其控制客运市场,公然对抗国家对客运行业的正常管理秩序的意图日益明显。2005年11月,黎强召集其他几家民营客运公司负责人共同组建“共创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如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则其他董事每人补助被追究者人民币200万元作补偿。

    公诉机关认为,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组织、领导其组织成员为逃避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而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7.5万余元,情节严重;黎强作为渝强公司、强劲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1.2亿余元,违法所得5711万余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渝强公司、渝强出租汽车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实施偷税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逃避缴纳税款6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提请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追究黎强的刑事责任。

    同时,该团伙其余20名涉黑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非法经营、偷税、故意杀人等罪名。此外,张友容、李小强、张学忠等7名非涉黑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被指控犯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等。原沙坪坝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肖庆隆、原巴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蒋洪、原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来访二处处长姜春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提请法院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认为,渝强公司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为800余万元,违法所得248万余元,逃避缴纳税款1500余万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为1048万余元,违法所得266万余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2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房屋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进行房屋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1亿余元,违法所得5197万余元,逃避缴纳税款1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计庭审时间将会持续五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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