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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运输行政许可未通过 公路运输管理所成被告
作者:曾勇荣 范兴 发布时间:2009-07-09 10:16:55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就首例不服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宁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驳回要求宁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2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12日,郭某等九人向宁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运管所经审查,认为郭某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于次日向郭某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郭某等人补正申请材料。郭某等按要求补齐材料并如期提交给运管所,运管所于2009年1月20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郭某等的申请,经审查,认为郭某等人在提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同时未提出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另充分考虑到宁都县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决定不予批准郭某等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2009年2月26日,郭某等人以运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运管所在2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被告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属违反法定程序;被告未提出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县的旅客运输已有合法的经营者,且市场饱和,供求状况协调,属主要证据不足。原告的诉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在2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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