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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件的审查
作者:张兰平 发布时间:2012-12-18 14:36:4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旧城改造和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特别是我省正在推行“三年大变样”工程, 使房屋拆迁案件日益增多。政府、开发商,房屋所有人之间的矛盾频繁出现。因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影响面较广,房屋拆迁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容易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要依法公平裁判,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
一、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的种类及可诉性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从计委(或发改委)立项审批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公告、作出拆迁裁决、强制拆迁决定、实施强制拆迁每一个环节都可引发行政诉讼。在上述案件中不服颁发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的案件较多,有的当事人对拆迁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都提起诉讼,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审查标准,下面着重叙述颁发拆迁许可证案件的审查。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应对拆迁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拆迁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因此要求1、拆迁人必须是单位;2、该单位必须有补偿、安置资金。同时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以上是对拆迁人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三、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审查的内容包括: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审查上述材料(即颁发拆迁许可的前置行为)是否齐全、有效。2、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一致。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是否完善。4、拆迁期限的设立是否合理。5、拆迁计划是否可行。6、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对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采取何种保护措施。7、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是否明确,对不明确的是否有妥善的安置补偿方案。8、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9、安置地点和房源是否落实,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等。审查方式可采用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还要进行审查核实。 在不服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对颁发拆迁许可证前置行为采取明显重大违法排除的审查标准,属于明显重大违法,作为无效前置行为排除的情形通常有如下表现:(1)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与拆迁许可所确定的范围不一致。(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作出的许可行为。(3)违反城市长期规划方案的规划许可。(4)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诉的拆迁许可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等相关文件存在上述重大违法情形的,不能作为维持拆迁许可行为的根据。在审查拆迁许可行为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许可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拆迁许可等前置行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关联的前置行为是否存在上述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进行审查,对存在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拆迁许可或确认违法。 四、审查拆迁许可证颁发机构是否合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 五、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的程序 拆迁申请人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时注意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先后顺序),需要核实的进行核查、听证,对符合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颁发的同时公告。 六、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是否进行了听证 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上述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内容一般应告知拆迁申请人、拆迁范围、拆迁目的、拆迁期限……,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上述规定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我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考虑的因素是拆迁人数和拆迁面积,在实践中要严格执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该理解为只要拆迁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即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应当进行听证。 七、在拆迁许可证作出后当事人对前置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在对拆迁许可行为未作出一审判决之前,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就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拆迁许可行为可以一并审理也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在对前置行为的判决生效之后恢复审理。人民法院对拆迁许可行为作出一审判决后,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对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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