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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1-02-25 14:05:19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无论是在价值取向、模式设计还是制度创新上,均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根本的突破和彻底的改革,体现了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和市场价值的全面回归,因而必将对我国政府管理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体现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必将带来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即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将促进政府角色的转化,从根本上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实质上就是还权于百姓、还权于企业。 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立法宗旨和原则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将“依法行政”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具有监督和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 为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统一起来,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结合我州实际,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培训清理两个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合并,并从州财政局、州发展计划委、州监察局、州经济研究中心、州农业局抽调了五名工作人员到州法制办集中办公。楚雄州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能原由州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原州体改委)承担。为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统一起来,参照省政府的做法,州人民政府将上述职能划入了楚雄州政府法制办。全州十县(市)政府和部分州级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下发了文件,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等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 二、依法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若干原则,如依法、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特别是效率原则、便民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原来的体制下,很多地方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以“罚”代“法”,收费以后全无监管。而《行政许可法》中,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尤其强调要加强行政监督力度,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隐忧,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行政许可法》规定,要坚持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相对分开原则,积极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避免行政执法层次过多、权责脱节、多头执法,实施行政综合执法;而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楚雄州10县(市)以及51家州级部门都完成了规定的清理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行政许可法》,要求各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制定并不断完善配套工作制度,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如何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的现状,正是《行政许可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楚雄州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管理方式落后、单一,重管理、轻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 第一、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市)政府和部门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县的三项清理工作特别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 第二、部门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认识不足,研究不够。有的部门行政法许可法实施后本部门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心中无数,对有关工作,如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联系与区别,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操作规范、经费保障、监督等研究不够。 第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度大,一些部门不愿意取消依法应该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认为取消后会削弱部门的权力,不利于部门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提出的几个主要问题,认为应抓紧制定以下对应措施: (一)行政许可清理的后续工作必须尽快跟上。对全州各级政府清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事项要进行一次查漏、补清、补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实施合法有效。对清理过程中遗留的或漏报的一些问题以及认识不一致或界定不清之处,要尽快根据国家最新清理结果,统一思想,取得共识,界定清楚难点疑点。该补充的补充、该纠正或更正的及时纠正和更正,认真负责的完成行政许可清理的后续和收尾工作。 同时,对被取消的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要进行深入调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无法律法规依据但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可以建议通过有立法权的人大进行地方立法或者通过省一级政府制定规章,但立法的项目应严格把关,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应当进行周密论证,谨防一些部门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一级政府规章的方式,为无需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全州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对《行政许可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的一些制度,如撤销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听证制度等,政府部门要做出统一规定。同时,市结合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特点,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切实得到落实。此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行政许可有效实施。一是要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实施最有效、最具权威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首先应明确监督对象,即以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为主要监督对象;其次应针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这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督,防止一些行政许可出现多头审批、暗箱操作等现象;第三应着重加强对行政机关特许事项的监督力度,实现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四应通过听取政府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行政许可法执法情况的调查和检查、参与重大事项行政许可的听证会、拍卖会等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方式。 (四)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督促各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后续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五)要坚持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相对分开,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处罚权制度,做到权责统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承办时如一项行政许可需多个部门办理,应按照一项行政许可只由一个部门办理的原则进行整合,确需其他部门参与的,可由办理部门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要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坚决杜绝部门间的争权现象。 (六)认真落实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政府要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监督许可文书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预防和减少行政许可过错的发生,督促行政许可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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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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