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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丰胸无效 被判欺诈双倍赔偿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9-06-11 09:14:11


    听信美容院的广告花钱接受丰胸服务,历经近一年却没有效果,33岁的赵女士一气之下以欺诈为由将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双倍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美容院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赔偿赵女士9600元。

  2008年2月,赵女士从报纸上看到了北京紫云伊人美容院发布的丰胸广告,广告使用“名媛”或“淑女名媛中心”的名义,广告内容为“绿色增脂丰胸/丰挺,298元3次丰胸/丰挺”等。赵女士经过电话咨询便前往该美容院接受丰胸服务,对方又进一步劝说其接受金额为4800元的加强丰胸,共需七次,赵女士又补交了4500余元进行加强丰胸。对方承诺:胸部最低增大3公分以上,可保8年不反弹,反弹免费重新做好,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七天,否则不保证效果。赵女士称其交钱之后便按美容院的要求定期前往,风雨无阻,但在经过近一年、超过50次的丰胸服务之后,其胸部完全没有变化。

  赵女士认为,美容院在报纸上发布的广告,既没有美容院的真实名称,也没有对品牌的任何说明,并夸大效果,存在明显的欺骗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同时,其使用的产品无任何标识、管理极其混乱、技师缺乏专业水平,故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美容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消费金额4800元的两倍,即9600元。

  紫云伊人美容院辩称,广告中出现的“名媛”是对外宣传使用的,因五家店都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但工商需要五个执照,宣传时不可能宣传五个店,所以统一使用了“名媛”的牌子。同时,产品没有标识,是因为美容院是作美容的,不能卖产品,不可能有标识。工作人员也都是有资质的,有证件。同时,双方约定做丰胸的时间间隔,但赵女士隔很长时间才来一次,没有效果是她自己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承诺的丰胸效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美容院自称使用含有很多丰胸成分的产品配合按摩的方法实现丰胸,但其使用的产品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也无成分说明,无法确认产品的成分及作用原理。美容院据此便承诺达到显著的丰胸效果,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同时,美容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限制及与双方约定不符之处:不能保证顾客在需要的时间接受服务,人为拖延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擅自安排其他服务内容,客观上造成了赵女士没有在时间间隔之内接受服务的后果;美容院在丰胸疗程开始之前、之中及之后,没有对赵女士胸围数据进行准确及规范测量,致赵女士在接受丰胸之后的实际效果无法明确。以上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赵女士在不了解被告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接受服务,其行为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美容院应按其收取的服务费用的双倍赔偿赵女士受到的损失,金额共计9600元。

  宣判后,紫云伊人美容院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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