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唐先生日前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屋飘窗未按国家标准安装防护设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发商应双倍承担相关安装费用。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唐先生称,他于2003年11月购买了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并于05年8月份入住。09年3月22日,唐先生在图书馆翻阅以往的报纸时,看到一则关于房屋外飘窗的法院判决案例。唐先生发现自己现有的房屋外飘窗情况和案例涉及情况一样,设施存在安全问题。唐先生房屋的外飘窗直接由地面至屋顶,下半部分没有任何防范设施,存在碰撞后发生人体从高处坠落的危险。后来唐先生查阅了相关材料,发现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中的条款规定“外飘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度低于0.9米时,应有防护设施”。因此,唐先生认为开放商未安装防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唐先生称,自己早已入住且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由开发商安装防护栏,势必造成房屋地面及墙面的装修受损,且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唐先生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自行安装后,开发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承担相关安装费用。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