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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厨无证打工 无合法劳动者身份难获"全胜"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4-20 10:42:31
当下不少国人走出国门,而一些外国人也漂洋过海来我国“打工”。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就法国大厨真.郎尼马逊(MASSON JEAN-RENE,LILIAN,CLAUDE)要求雇主禹嘉(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嘉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10万元一案作出判决,由禹嘉公司支付真.郎尼马逊报酬人民币11494.25元,对真.郎尼马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2007年6月底,法国籍公民真.郎尼马逊在上海泽田餐饮公司任厨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他签发了外国人就业证,就业有效期到2008年6月14日止;同时他的居留期也到2008年6月14日。在上海,真.郎尼马逊这山望着那山高,工作不久又“跳槽”到禹嘉公司担任酒店行政总厨,每月工资人民币2.5万元。2008年6月1日,真.郎尼马逊工资结算到5月31日,回法国续办工作签证,双方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008年6月10日,禹嘉公司人事经理在给真.郎尼马逊的电子邮件中称:我会为你申请Z签证,该种签证的期限是一年。同月23日,该人事经理又给真.郎尼马逊发邮件称:还没有劳动部门的消息,第一次申请大概需要14天的时间。同月26日,真.郎尼马逊在给公司人事经理的电子邮件中称:“我是不是先拿一个旅游签证回来,后再回法国办工作签证。”而公司人事经理立即回邮件称:我明天会到劳动部门看一下,拿旅游签证在酒店工作将会有很大的风险,我会想好怎么办,然后明天联系你。6月30日,公司人事经理又给真.郎尼马逊发邮件:你工作签证的申请没有批下来,因为我们没有能够提供任何的资料。而远在法国的真.郎尼马逊急不可待回复称“你能告诉我需要哪些资料吗?我会尽快都把这些资料给你的。”双方电子邮件你来我往保持着联系,直到同年7月9日,公司人事经理给真.郎尼马逊发去电子邮件称:现在工作签证的政策非常严格,你没有办法持有L签证或者F签证工作……,酒店决定目前不再与你续签合同。 2008年7月22日,真.郎尼马逊持L签证(旅游签证)到上海仍去禹嘉公司上班,双方却为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008年8月中旬,真.郎尼马逊要求公司支付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却未被受理。随即,真.郎尼马逊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6月1日,公司要求自己回法国办理工作签证,办证期间包括20天的休假,期满后因未办妥工作签证,公司让自己待在法国,当自己回到公司则被告知已被解雇了。真.郎尼马逊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禹嘉公司应支付2008年6月至8月的工资7.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2.5万元。 法庭上,禹嘉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变更就业证手续应由真.郎尼马逊办理,没有变更责任在其自己。承认自2007年8月聘用真.郎尼马逊担任酒店行政总厨,但自2008年6月1日,真.郎尼马逊自行离开公司,公司没有与真.郎尼马逊解除合同。且真.郎尼马逊工作未满1年不符合安排年休假的条件,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2007年8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禹嘉公司聘用真.郎尼马逊担任行政总厨,然而该公司却未为真.郎尼马逊办理就业证变更,真.郎尼马逊在禹嘉公司工作期间不具备外国人就业证,不具有合法的劳动者身份,双方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产生争议应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真.郎尼马逊没有及时督促,禹嘉公司懈怠办理就业证变更均有过错。法院以为双方的劳务(雇佣)合同应于2008年6月14日终止,而在该时间段内,从双方往来邮件内容看,一直为真.郎尼马逊工作签证事宜协商,禹嘉公司应支付该时间段的真.郎尼马逊劳动报酬,遂法院作出了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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