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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队员运动中受伤 训练营称:延期可以退钱没门
作者:孙国芳   发布时间:2009-03-12 16:27:10


    李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减肥队员入营细则》,因受伤后不能再接受减肥训练,李女士起诉要求某运动医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其交纳的押金及减肥剩余款。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训练费、食宿费及押金一万七千余元。

    2008年12月16日,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北京某运动医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减肥队员入营细则》一份,当天交给被告押金1000元,训练费和食宿费18800元。减肥训练活动及节目的制作时间为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月26日,为期6周。入营前,被告曾给李女士打过电话,但并未说什么样的人不能入营,李女士向被告提出自己的脚以前曾经扭伤。

    2008年12月19日,李女士在跑步时发现左脚踝有点肿。12月22日上午,去医院就诊,医生诊断李女士为左踝积液,建议退出训练营,让在家休养三个月复诊。从22日起李女士停止到被告处训练,23日上午填写了退营申请表。李女士曾要求被告退款,但是双方没有协调成,遂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李女士减肥剩余款及押金1000元,共计17182元。

    被告北京某运动医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与我公司签订入营细则,并于当日交纳19 800元,其中包括押金1000元。在原告入营之前我公司电话询问过原告,原告说她左脚有过伤,但已经痊愈,并且一直在健身,公司是按照训练计划给原告训练的,是原告私自将训练计划加强,才导致其旧伤复发。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其采取了救治,在此事中无责任。公司与原告协商时同意将其训练时间顺延,但是原告只要求退钱。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参加训练前已向被告明示,其脚踝曾经受过伤的事实,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入营协议,并安排原告开始参加训练。后原告在训练过程中,扭伤了左脚踝,因病停止了训练。该协议中约定的如因受训者出现特殊情况退营,不退还相关费用的条款,系被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利,故该条款无效。依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剩余的相关费用。原告未出现过违反训练纪律的情况,被告应向其退还押金。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训练费、食宿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运动医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训练费、食宿费及押金一万七千一百一十四元二角九分,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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