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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光“中国名牌”出售首饰 消费者获“1+1”双倍赔偿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9-03-12 10:27:49


    辛女士花一万余元在北京的王府井晨曦百货金大福专柜购买了一只金大福牌钻石戒指、一对情侣戒指和钻石耳钉。事后,辛女士在相关网站得知金大福首饰中的玉石制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但钻戒及耳钉未获该称号。辛女士认为北京晨曦百货在出售首饰时宣称这些商品是中国名牌,且在商品的商标上标注了中国名牌的特殊标志,其属于欺诈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判决,辛女士获得了“1+1”的双倍赔偿。

    2008年4月15日,辛女士花1.2154万元以二折优惠价从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晨曦分公司〔即晨曦百货(东方店)〕金大福专柜购买了一只金大福牌PT950钻石戒指,一对AU750情侣戒指、钻石耳钉。各首饰上均配有相应价签,价签正面均印有中国名牌产品标识。

    同年7月,辛女士持晨曦百货(东方店)顾客联、价签、鉴定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等相关票据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首饰买回后在相关网站得知金大福首饰中的玉石制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但钻戒及耳钉未获该称号。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出售时宣称商品是中国名牌且在商品的商标上标注了中国名牌的特殊标志,其属于欺诈行为,故要求返还1.2154万元货款,并赔偿一倍1.2154万元货款。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公司销售的商品价签上没有标注中国名牌,不同意辛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大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为其玉石饰品,钻石饰品并非玉石饰品范畴。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金大福镶嵌钻石首饰中使用了中国名牌产品标识,而金大福相应商品并未取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故其行为构成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致使消费者所作出的选择并不能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此,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过错,致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作出错误的选择,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当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据此,二中院终审驳回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辛女士退货,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辛女士1.2154万元货款,并赔偿1.2154万元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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