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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入股垄断市场 重庆李如国黑社会组织成员13人获刑
作者:魏杰 陈娥/文 固理/图   发布时间:2008-12-22 17:04:19


    强行入股他人河沙、石子生意;垄断煤炭转运、货场等手段,聚敛钱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逐步形成了对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河沙、货场、煤炭转运行业的非法控制,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2月22日下午,重庆市一中院对该黑社会组织成员李如国等13人进行公开宣判:李如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对其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参与者,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经重庆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份,李如国强行在经营鹅卵石生意的田某、谢某二人处占干股,并于2003年3月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从二人处勒索现金16万元。

    2003年3月,被告人李如国、李如伟、李徐在经营河沙生意的胡雪琴和龙晓华处强占干股,并安排被告人李玉琴负责查账、监督。从2003年5月至2008年1月,李如国、李如伟、李徐在胡某和龙某处分得现金70余万元。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如国、蔡勇、李如伟开始经营煤炭生意,为排挤陈某,被告人蔡勇、李如伟采取卡货源和威胁等方式迫使陈某将其经营的传送带转让给李如国等人,蔡勇又以“收回投资再付”为借口,把陈平富应得的股金拖欠。此后,李如伟等人又采取威胁陈某客户等手段,使同样经营煤炭生意的陈某被迫放弃了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的生意。

    2005年,被告人蔡勇、李如伟、何少伦、武桂兵(另案处理)等人以码头管理站的名义承包焦某石碤砂的运输,运了一部分后要求涨价被拒绝,李如伟、蔡勇等人强行将已运至晏家的两车及已过了磅的一车石碤砂拉走,与船上剩余石碤砂共计100余吨(价值人民币36000余元)卖掉并分赃。

    2004年底左右,因廖某夫妇拒绝以低于市价的价格租用货仓给被告人李如国等,李如伟等人将通往廖无限货场的公路挖断,阻断廖某出货通道,迫使廖某另外高价租用其他地重新修建公路以继续经营。李如伟等人还采取威胁其货场客户、对廖某进行殴打等方式打压廖某。货场堆货的客户因惧怕李如国一伙的势力,不敢在廖某夫妇的货场堆货和上船,致其投资300多万元的货场和码头几乎瘫痪。

    2005年11月5日,蔡勇、李如伟、何少伦为了垄断本市渝北区洛碛煤矿的煤炭供应,遂邀约田茂洪等人持砍刀、钢管,将停在某煤矿为他人拉煤的三辆货车玻璃、引擎盖、前后车灯等砸烂。

    2008年3月8日,被告人舒方等人将为胡某、何某运河沙的刘某的船只砸坏,刘某被迫离开本市渝北区洛碛镇,不敢再为胡某运沙。

    另查明该组织成员有其他多项违法犯罪事实。

    重庆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如国纠集被告人李如伟、蔡勇、舒方等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稳定,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逐步对当地货场、煤炭转运、河沙经营进行非法控制,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形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重庆市一中院认为:该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处罚,且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李如国系组织、领导者,对其应当按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李如伟、蔡勇、舒方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组织中起骨干作用,均系积极参加者;其他成员作为该组织成员,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应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所参与实施的具体犯罪予以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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