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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突遇飞机故障 11游客离团返沪诉赔偿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11-27 09:22:47
上海市姜先生等3个家庭参加“澳、新11日游”,在行程的最后一天飞机故障。为此,姜先生等11名游客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每人未实现的行程旅游费,额外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和适当承担未达标服务标准计共2万余元。11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姜先生等11名游客的起诉均不予支持;旅行社补偿11名游客各人民币500元(含旅行社应退回的65.5澳元费用)。
2008年8月6日至16日,姜先生等11名游客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11日游”旅游团旅游,各支付旅游费用人民币26801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给每人一份出团通知书,通知的注意事项载明,团体机票不得签转、改期、退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有权改变及缩短行程;如遇客人临时中途更改或取消住宿、景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不予退款;凡参加该旅行团的人员,均视为已认可上述说明。 当旅游行程第十天,按行程计划11名游客搭乘早上6时30分航班,由新西兰奥克兰飞往墨尔本,当团队抵达机场后,却被告知航班因机械故障而取消。澳洲航空公司即安排游客乘坐飞机从奥克兰到悉尼,再从悉尼转机抵达墨尔本。次日上午,再按原定的航班回上海。 对飞机因机械故障停飞,本身就窝着一肚火的11名游客,不认同旅行社如此安排,随后双方产生了意见分歧。8月15日上午7时25分,姜先生等11名游客以纽币(新西兰币种)1542元,购买了新西兰航空公司当晚23时30分飞往香港的机票,并于当天上午9时许,入住奥克兰机场中心酒店休息。次日(8月16日)早上6时45分许抵达香港,10时再搭乘港龙航空公司航班,于12时30分抵达上海。而旅行团领队则按照原定的线路于8月16日,也回到了上海。 姜先生等11名游客诉称,出国旅游前旅行社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当游程第10天游客到达机场欲从奥克兰飞往墨尔本时,却被告知航班取消造成旅游受阻。而旅行社对此未能做有效处理,告知游客旅游行程结束, 11名游客则按照旅行社安排,于当天自费购机票由奥克兰经香港返回上海。还认为旅行社没有按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11名亲友组团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11日游”,原定在第十天早上搭乘班机从奥克兰飞往墨尔本,但因航班被取消,当天没有再从奥克兰直达墨尔本的飞机,旅行社随即安排游客,转飞悉尼的航班再转飞墨尔本,这不影响11名游客第二天返回上海的航班,也是唯一的选择,更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但11名游客则提出旅途劳累,一定要当天从奥克兰飞香港转回上海。旅行社领队无奈只得单个按原定的行程由奥克兰经悉尼转机墨尔本,次日从墨尔本回上海。认为涉及第十一天的11名游客未旅游的收费项目及其他可退费用,折合人民币500元可准予退还。 法院认为,姜先生等11名游客虽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但在出发前收到的出团通知并接受,双方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因澳洲航空公司的飞机故障取消原定的航班,游客应当按照出团通知的约定,遵从旅行社的安排,而不应脱离旅行社的指挥。而11名游客诉称从奥克兰经悉尼到墨尔本时间长,旅途劳累只得自行购票回上海,而实际上澳洲航空公司安排的转机,在当晚21时半就能到达墨尔本,而11名游客自行购票则是在当天晚上23时30分起飞,整一个晚上都在飞机上度过,次日还要经香港转机则更加疲劳。因此,11名游客以路途劳累拒绝从悉尼转机的理由不能成立,从澳洲航空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领队出入海关的印鉴,证明11名游客陈述不实,从11名游客自行购票的行为看,表明了终止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根据出团通知的约定看,11名游客购票经香港返回上海及酒店餐饮费用,应由11名游客自行承担。法院遂分别对11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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