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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电脑丢失照片诉讼维权 因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作者:王英楠 发布时间:2008-11-27 08:40:28
张先生到维修公司修理电脑,维修后电脑内照片丢失,后张先生起诉维修公司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近日,因证据不足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张先生因其电脑无法连接网络,到维修公司进行修理,维修公司经张先生同意后,对电脑进行了系统重装,后张先生称电脑E盘照片全部丢失,维修公司表示无法恢复。在与维修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电脑送至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可以恢复。现张先生要求维修公司支付恢复照片数据费用1500元,并赔偿其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及由于电脑检测造成其家用电脑宽带网络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费1500元。 维修公司辩称,张先生只要求其公司为其电脑重做系统,但未说明其电脑E盘存有照片数据,张先生亦未与其公司交接该数据,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张先生未能提供其电脑E盘是否存有照片、照片原始数量及照片丢失系被告重装系统所致等相关证据,故对张先生要求维修公司支付其恢复照片数据费用,并赔偿其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及由于电脑检测造成其家用电脑宽带网络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张先生的讼诉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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