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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火车退票案 退票旅客终审败诉
作者:陈子煊 发布时间:2008-10-31 11:14:08
10月30日下午,律师刘玲与北京铁路局的火车票纠纷案获终审判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审理焦点 刘玲女士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火车票内容就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内容,铁道部发给北京铁路局有调整退票时间的通知、北京铁路局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所做的宣传、车站公告、电子屏显示不是合同内容,只具有提示和店堂告示的作用。火车票退票时间应是“开车前”而非铁道部因春运而调整成的“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 一审判决在对涉诉合同内容认定上存在错误,将铁道部与北京铁路局等同,将北京铁路局的宣传告知与合同内容等同,其判断合同内容标准与判断结果自相矛盾。 北京铁路局答辩称,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并非铁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国家有关规范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只要通过社会传媒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同样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应有内容。旅客购买火车票,应视为对这些相关国家规定的认可。在春运期间,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制定并向社会广泛公布的临时调整退票办法的规定并不违反规定。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乘车的退票时间限制并非只由双方约定,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应首先执行国家的规定。 双方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庭审情况和判决要点 二审法庭上,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本案属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刘女士认为,根据她购买的火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退票时间应为“开车前”。但为更好利用运能,作为全国铁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的铁道部于2008年1月7日决定将2008年春运期间一般旅客退票时间调整为“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 同时,铁道部要求“各铁路局见电后,要立即在所有的铁路车票销售场所进行公告,也可以利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根据铁路法“国务院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规定,铁道部这一针对春运特殊时期采取的临时性退票办法,北京铁路局应当执行。2008年1月11日至14日,北京铁路局将该退票办法在《新京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华每日电讯》、《竞报》、新浪网、搜狐网、人民铁道网等社会覆盖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报纸、网络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通过在火车站张贴告示、电子屏显示等形式向铁路旅客进行了广泛告知。 据此,本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因在春运期间成立,合同双方关于退票时间均应遵守“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的规定。因火车票背面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内容为铁道部统一规定,虽该须知第1条印有“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手续”,但第4条同时也印有“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故上诉人刘玲仅据火车票背面《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即认为北京铁路局未贯彻、落实铁道部的规定,合同双方仍应按“开车前”退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刘玲未按火车票票面载明的时间乘车,亦未在“不晚于开车前6小时”办理退票手续,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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