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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一酒厂请求撤销“兰陵”商标被驳回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8-10-29 16:48:27


    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一家名为兰陵笑笑生的酒厂日前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诉至法院,该酒厂认为商标局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所有的“兰陵”商标及图案违法办理了续展手续,请求法院确认该商标续展注册无效。10月29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了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的诉讼请求。

    兰陵集团所有的“兰陵商标及图案”于1990年8月3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0年8月29日。与兰陵集团同样地处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兰陵镇驻地的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在申请注册 “兰陵笑笑生商标及图案”时被驳。对此,商标评审委员的理由是“兰陵笑笑生商标及图案”商标与兰陵集团注册在先的“兰陵商标及图案”商标构成近似。

    笑笑生酒厂遂将商标局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该厂在诉状中称:“兰陵商标及图案”商标有效期至2000年8月29日,此后兰陵集团在该商标续展过程中是以山东兰陵美酒厂的名义续展的,续展注册主体不适格。在此情况下,被告商标局办理了续展手续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兰陵商标及图案”续展注册无效。

    据了解,兰陵集团与兰陵酒厂之间是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名称变更关系,其实是同一企业。兰陵集团称,经过改制,兰陵集团继承了兰陵酒厂的全部财产,兰陵酒厂已于2000年7月21日注销停业。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对于第527371号“兰陵商标及图案”归属于谁并无实质性利害关系,无论归属于谁,均与第527371号商标能否作为引证商标用于评判原告“兰陵笑笑生及图案”无关。故原告并无针对第527371号商标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作为此案原告的主体身份不适格。而且根据此案查明的事实,第527371号“兰陵商标及图案”的续展公告刊登于2001年5月21日,距原告提起此案诉讼已有七年多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期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原告的起诉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其起诉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称其于2008年4月26日才知道第527371号“兰陵”商标的续展事实,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辨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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