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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成任务不给报酬 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败诉
作者:萧萧   发布时间:2008-09-10 09:32:14


    近年来许多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纷纷对员工实行了量化考核管理,并根据结果,确定员工的聘用、解聘、任免以及待遇。前不久,以任务和报酬挂钩的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因扣发了未能完成任务的员工工资,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责令其全额支付员工李某去年7、8月的工资共计一万,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

    2007年5月至8月,李某在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曾担任该基金会医学与公共关系部副总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7月,基金会向李某发出《关于工作管理与考评通知》和《企业员工健康公益行动任务书》:确定李为“企业员工健康公益行动”医学专业服务队伍成员,明确了李某的工作任务和内容。

    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以李某未在7月18日前完成课表专家的建设到位工作,并且任务书中其他工作也未取得进展为由调整了李某的工作领域及工作内容,并于7月30日与李某另行签订了《企业员工健康公益行动任务书》,明确其在9月18日前应该完成的工作。但是李某在此期间,仍然未能完成工作。

    基于李某7、8两月的工作表现,基金会经考核,认为李某未能完成基金会交予的工作任务,故扣发了李某7、8两月的劳动报酬。

    8月31日,李某向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基金会并没有考核结果及量化指标,且工资标准变动未告知其本人。同时提交其与办公室主任方某某谈话录音光盘,证明双方入职时有工资5000元的口头约定。基金会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并未执行此标准。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基金会承认曾口头承诺李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每月,且根据基金会提供的工资对账单可看出基金会按照5000元每月支付了李某2007年6月工资。故法院认定双方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并且已经实际履行。现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未提供双方曾重新确定工资标准的证据,故其仍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李震同年7、8月份的工资,并应依法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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